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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增城市某某杂品公司管理人不服荔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增府行复〔2023〕526号)

    2023-12-30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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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26号

    申请人:广东省增城市某某杂品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饶萍优、吴珍敏,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主任。


    申请人广东省增城市某某杂品公司管理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荔依申请公开〔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关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某西路某号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以及以上公告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及向申请人公布或送达的文件;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关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某西路某号房屋被征收拆迁前,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现状调查结果文件,以及向申请人公布或送达的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

    四、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关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某西路某号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时间、方式以及向申请人公布或送达的文件;

    五、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关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某西路某号房屋的评估报告、《房地产现场实勘记录表》等文件送达申请人的证明;

    六、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关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某西路某号房屋《征收决定》以及送达申请人的文件。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损害了广东省增城市某某杂品公司(以下简称“增城某杂公司”)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粤01破申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余粤稳肆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增城某杂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粤01破12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增城某杂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到增城某杂公司名下房产登记地址位于增城县荔城镇某某西路某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已经于2020年2月被申请人征收拆迁,增城某杂公司表示未收到该房屋的征收拆迁公告、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等文件,也未签署征收拆迁协议。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广东省增城市某某杂品公司破产清算告知函暨某某西路某号房屋征收拆迁情况的征询函》,请求被申请人向涉案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文件送达给管理人。

    因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送达涉案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相关文件,且告知申请人的补偿标准前后发生重大变更,故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增城某杂公司某某西路某号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依据和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函》,但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荔城街某街片区涉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外,未提供其他文件。申请人仍无法获悉涉案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情况以及拆迁补偿标准前后发生重大变更的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荔城街某街片区涉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一、适用范围及对象”明确记载,该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的时点以《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时点为准。据此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制定和发布《荔城街某街片区涉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理应存在,被申请人理应保存该等文件。

    广州市增城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增依申请公开〔2023〕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涉案房屋的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由被申请人实施开展,申请人申请的上述6项信息不是区政府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咨询了解。

    因此,被申请人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除了向申请人提供的三份文件外,以经检索不存在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增城某杂公司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供的文件与之前向申请人出示的文件内容不符,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提供《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初稿)》,该文件显示:涉案房屋于2020年2月27日现场勘察照片是公司办公场所;房屋详查汇总表记录用途为办公室。显然,涉案房屋拆迁前属于商业用途。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增城某杂公司某某西路某号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事宜的异议函》,明确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提供的《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中,房屋详查汇总表的“用途”这一栏则已经将“办公室”字眼删除,这一栏是空白状态。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存在事后篡改的嫌疑。

    根据前述广州市增城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答复,被申请人是涉案房屋征拆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被申请人理应是相关征拆补偿文件的制作主体或保管主体,但被申请人以经检索不存在为由,向申请人拒绝提供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征拆补偿相关文件,且其向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内容前后不符,该证据存在被修改的嫌疑,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故申请人依法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撤销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限期公开并提供申请事项所涉全部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权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已于2023年9月18日(第18个工作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相关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对申请人所要求的被申请人已掌握的政府信息进行提供。

    增城某杂公司成立于1982年3月4日,吊销于2006年12月30日,是广州市增城区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增城区供销社”)下属企业。为落实《增城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增江河沿江西路段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增河办〔2020〕3号)的工作布置,加强增江“一河两岸”规划范围内的水资源和河道保护及安全管理力度,根据增城区统一部署,增城区供销社与被申请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对增江西岸沿江西路路段中部分妨碍巡河通道建设的建筑物进行集中整治。增城区供销社是增江河沿江西路段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实施单位之一,增城某杂公司也积极服从区政府的工作决定,配合增城区供销社及其他政府部门完成了某某西路某号房屋的拆除工作。

    因此,对于涉案房屋是经增城区供销社及增城某杂公司同意后实施拆除的,对该房屋没有相关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决定》等文件,也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6项内容均不存在。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不属于被申请人应制作的政府信息,更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申请人某杂公司管理人申请公开的第3、4、5项中被申请人已掌握的信息,也即《荔城街某街片区涉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金竹大道北段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拆迁补偿计价结果》,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而申请人提及的《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初稿)》首页已载明:“此初稿仅供参考,不作正式成果使用”,该初稿仅是测绘部门出具的过程稿,最终应当以测绘部门出具的正式成果报告为准。《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由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出具,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不存在篡改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房屋《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现状调查结果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收决定》等相关文件(含以上文件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及向申请人公布或送达的证明材料)。

    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涉案房屋系经增城区供销社及增城某杂公司同意后实施拆除的,没有《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决定》等相关文件,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6项内容不存在;至于被申请人掌握的第3、4、5项内容,已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于2023年11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荔城街某街片区涉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金竹大道北段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拆迁补偿计价结果》。

    《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初稿)》由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出具,其中房屋详查汇总表中的“用途”一栏记载为“办公室”,但该成果表(初稿)首页显示“此初稿仅供参考,不作正式成果使用”。《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由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正式出具,该成果表记载:房屋详查汇总表中的“用途”一栏为空白。

    增城区供销社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关于“一河两岸”整治工程涉及供销社企业房地产拆迁补偿问题的函》,记载:荔城街沿江西路26—30号房地产是区供销社系统集体资产,改房地产属增城某杂公司等两家公司的共有产权物业。区供销社、某杂公司等顾全大局,积极服从区政府工作决定,在当时政府部门未作出任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进行勘测评估的情况下,按照整治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租户搬离并于2020年3月15日完成拆除工作。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关于信息检索情况的说明》,记载:经查阅荔城街规划资源所的电脑中关于涉水违建房屋沿江西路的拆迁依据,无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决定》及相关资料;在荔城街规划资源所电脑中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决定”为关键字查询,没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决定》及相关资料;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以“沿江西路 征收”或“夏街 征收”为关键字检索,没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决定》及相关资料;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征地信息”中“征地预公告信息”一栏能查询到最早的征地预公告是2020年11月18日,也没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土地预公告》及相关资料;此外,征地土地预公告文件编号均是“穗增府预征x号”和“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x号”,即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或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公民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穷尽检索和调查核实义务,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决定》及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已查阅负责涉案房屋拆补工作部门所存档资料,以及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搜索相关公开资料。对于掌握的资料,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其他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均没有相关资料。增城区供销社作出的《关于“一河两岸”整治工程涉及供销社企业房地产拆迁补偿问题的函》也证明涉案房屋系自愿拆除的,拆除时并无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并答复其余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该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复议阶段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提供的文件存在事后篡改嫌疑的问题。由于《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初稿)》首页显示“此初稿仅供参考,不作正式成果使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正式出具的《增江河西沿某西路路段房屋拆迁项目房屋及附属物详查成果表》,已记载房屋详查汇总表中的“用途”一栏为空白,故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向其提供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征收决定》及相关资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荔依申请公开〔2023〕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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