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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伟某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508号)

    2023-12-30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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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08号

    申请人:李伟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李伟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92116856),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罚款50元。

    申请人称:

    对加了雨棚不知情,应以警告一次不罚款。不了解违法行为不能加雨棚,应以先警告教育一次,如有再不守规再罚款合理,不能为了罚款而罚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队根据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9时41分许,驾驶广州J8****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景大道某观翠路北198米时,实施驾驶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8003)被我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92116856),对申请人处罚50元,并送达申请人。

    查明证据: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我大队认为: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9时41分许,驾驶广州J8****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景大道某观翠路北198米时,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我队执勤民警依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申请人辩称对加了雨棚不知情,应以警告一次不罚款。不了解违法行为不能加雨棚,应以先警告教育一次,如有再不守规再罚款合理,不能为了罚款而罚款。经政务手机广州交警移动终端APP查询和执法音视频证实:1.广州J8****号牌电动自行车车主为申请人。2.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因此申请人辩解理由不成立。

    二、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本案中,我队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付申请人。以上有执法音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我队认为,由我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92116856)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30日9时41分许,申请人驾驶非法加装的广州J8****号牌电动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景大道某观翠路北198米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且在听取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前提下,作出了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元。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广州J8****号车牌电动自行车车主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执法现场视频、执法现场照片、《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本案中,经执法现场视频、执法现场照片证实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9时41分许,驾驶广州J8****号牌电动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某景大道某观翠路北198米时实施了驾驶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办理该交通管理行政案件中,由民警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且在听取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前提下,制作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由申请人、民警签名,被申请人盖章后现场交付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交通管理行政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9211685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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