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瑞某、罗美某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50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03号
申请人一:马瑞某
申请人二:罗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某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碧珊,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大道99号。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马瑞某、罗美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某湖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某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8月15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其责令两第三人向申请人补发福利待遇。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逻辑混乱,依法应予撤销。首先,被申请人在该份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已确认两申请人具有两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成员待遇,但是在关于两第三人是否应向申请人补发福利待遇的问题上,却严重背离上述认定,错误地认为福利分红是否补发应由第三人自主决定,且应当从申请人首次提出异议经确认后才能开始享受福利待遇,明显存在查明事实不清,逻辑严重错乱;其次,申请人具有两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及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是基于申请人出生落户在两第三人处,属于自然取得,而非申请人提出异议经被申请人确认才取得的,故申请人理应在出生落户后享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逻辑严重错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次行政处理申请,望准予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马瑞某、罗美某因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以下简称“某瓜岭村股份联合社”)和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某瓜岭村某社”)之间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于 2022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其具体请求为:1.确认两申请人自出生入户之日起具有某瓜岭村股份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2.责令某瓜岭村股份联合社向两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等福利分红款共计15000元;3.确认两申请人自出生入户之日起具有某瓜岭村某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并责令某瓜岭村某社将两申请人的名单提交被申请人处进行股权登记及发放股权证明;4.责令某瓜岭村某社向两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青苗款等福利分红款共计 487909.2元。
因增城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以荔城街道原管辖的罗岗村、明星村、光明村、太平村、五一村、某瓜岭村、三联村等7个村委会和雁塔社区居委会区域为某湖街道行政管辖范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及(六)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以及《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两申请人的申请,并对其所请求的事项进行处理。
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两第三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并附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两第三人拒绝签收材料,被申请人留置送达。某瓜岭村某社于2021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理决定答复意见书》及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某瓜岭村联合社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对两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同年8月8日对某瓜岭村某社进行了调查询问,8月10日向某瓜岭村联合社送达《调查通知书》,但某瓜岭村联合社未配合做调查笔录。
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了〔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该文书。因此,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作出,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在调查时查明,马瑞某于 1985 年 1月25 日出生,户籍地址是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老屋街3号,自出生即入户某瓜岭村,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2007年11月26日,马瑞某与村外人员罗伟某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仍保留在某瓜岭村某社处。马瑞某于 2008年6月13日生育罗美某,罗美某出生后随其母亲马瑞某落户于某瓜岭村某社处,户籍从未发生迁移。马瑞某于2012年2月16日登记离婚。自马瑞某结婚登记后,两第三人以马瑞某系外嫁女,罗美某系外嫁女所生子女为由,拒不向二人发放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
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某楼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广州市增城区某楼镇人民政府协助查询马瑞某、罗美某有无在广州市增城区某楼镇某迳村和所在合作社 (马瑞某前夫户籍所在地)成为集体成员 (股东)和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2023年8月1日,广州市增城区某楼镇人民政府复函确认:马瑞某、罗美某没有在广州市增城区某楼镇某迳村和所在合作社成为集体成员 (股东)和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另查明,某瓜岭村某社于2013年8月31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第一期青苗补偿款11100元/人及征地补偿款41300元/人;2013年12月9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青苗补偿款(中信一期)3650元/人、青苗补偿款(华夏二期 )7238 元/人及征地补偿款(中信一期 )13660元/人、征地补偿款(华夏二期) 13400 元/人;2015年1月17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青苗补偿款2300元/人、征地补偿款 13810元/人、返租款4190元/人、集体物业款分红590元/人;2017年8月6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返租款3630元/人;2018年1月27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返租款 1900元/人;2018年12月27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返租款2250元/人;2019年7月17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征地补偿款4220元/人、青苗补偿款1120元/人、返租款740元/人;2019年9月16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征地补偿款31300元/人、青苗补偿款8300元/人、返租款 2100元/人;2020年1月17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返租款2700元/人;2020年6月16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征地款分红5000元/人;2020年12月31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征地补偿款8700元/人及青苗补偿款2240元/人;2021年7月22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返租款 2400元/人及征地补偿款1580元/人;2021年11月8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发放返租款2400元/人。经核实,上述款项均已发放完毕,某瓜岭村某社以马瑞某已婚外嫁,罗美某为外嫁女所生子女为由,未向两申请人发放前款。
再查明,某瓜岭村某社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均未向其成员发放股权证,且两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瓜村某社在股份制改革后有向社员发放股权证的情况。2019年11月29日,某瓜岭村合作社向马叔某支付了15000元的青苗补偿款,补偿标准为1颗大榄树补偿15000元,该款项并非按所有社员人均发放。
经核算,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之前,某瓜岭村某社已经发放的返租款共计22900元/人(4190元/人+590元/人+3630元/人+1900元/人+2250元/人+740元/人+2100元/人+2700元/人+2400元/人+2400元/人)。2013 年-2022年8月(申请人提交申请当月),某瓜岭村某社向社员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共计168918元/人(11100元/人+41300元/人+3650元/人+7238元/人+13660元/人+13400元/人+2300元/人+13810元/人+4220元/人+1120元/人+31300 元/人+8300 元/人+5000元/人+8700元/人+2240 元/人+1580元/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理申请书》、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笔录、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 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及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 )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被申请人认为,两申请人出生后便落户于某瓜岭村某社处,从未发生迁移的情形,该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两申请人拒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因此,两申请人要求确认具有某瓜岭村某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于法有据。两申请人具有成员资格即具有股东身份,某瓜岭村某社应当依法依规为其办理股权登记。因某瓜岭村某社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均未向其成员发放股权证,因此对于两申请人要求发放股权证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实际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为了尊重并确保该权利的行使,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已形成的分配状态的基本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有关享有股份等相关福利待遇的请求,一般应以申请人获得村民资格确认作为支持的前提,对其村民资格确认前的相关福利待遇补发,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两申请人要求某瓜岭村某社补发福利及股份分红款的请求,应从其首次提出异议之日 (2022年8月18日)开始计算。对于 2022年8月18日之前已经发放的返租款共计22900元/人,因该部分款项属于福利及股份分红款,已经支付完毕且某瓜岭村某社也不同意补足,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该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系土地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并非一般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两申请人作为某瓜岭村某社的成员,理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待遇。经核算,2013年-2022年8月(申请人提交申请当月),某瓜岭村某社向社员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共计168918元/人,两申请人合计 337836元,该部分款项于法有据,但对于申请人请求中超出上述款项的部分,被申请人查无相关款项,理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因某瓜岭联合社是由该村所有集体经济合作社社员组成,在两申请人作为某瓜岭村某社社员的情况下,其理应具有某瓜岭联合社的成员资格,并在集体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待遇。两申请人申请确认具有某瓜岭村联合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的请求,于法有据。
因经本街查询,某瓜岭联合社于2019年11月29日向马叔某支付的15000元青苗补偿款并非向所有社员均发放,因此对于两申请人请求支付青苗补偿款1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均未提交答复。
本府查明:
1985年1月25日,申请人一马瑞某出生。其自出生即入户某瓜岭村,户口不曾发生迁移。2007年11月26日,申请人一马瑞某与外村人员罗伟某结婚,婚后户籍仍登记在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处。申请人一于2008年6月13日生育了申请人二罗美某,申请人二罗美某出生后随其母亲马瑞某入户于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处,户籍未曾发生迁移。2012年2月16日,申请人一马瑞某登记离婚。两申请人现户籍均为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屋街某巷某号。
2022年8月15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处理,请求事项:1.确认两申请人自出生入户之日起具有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2.责令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向两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等福利分红款共计15000元;3.确认两申请人自出生入户之日起具有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同等的分配待遇,并责令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将两申请人的名单提交贵单位进行股权登记及发放股权证明;4.责令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向两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青苗款等福利分红款共计487909.2元。
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马瑞某进行询问调查。《调查笔录》记载,申请人一马瑞某称,她和其儿子马俊某的户籍一直都在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丰街某巷某号,均未曾发生迁移。她有向第三人主张过集体福利分配,但第三人一直未予理睬。
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马群某进行询问调查。《调查笔录》记载,申请人一马瑞某的父母马银某、梁桂某属于该社成员。两申请人户籍均在某瓜岭村,没有迁出过。申请人一马瑞某在结婚之前是该社成员,自其嫁出后不属于该社成员。而申请人二罗美某系外嫁女之女,故不属于该社成员。
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1.确认申请人马瑞某、罗美某具有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2.确认申请人马瑞某英、罗美某具有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并责令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对申请人马瑞某英、罗美某进行股权登记;3.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马瑞某、罗美某补发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共计337836元;4.对两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马瑞某、罗美某于2023年10月8日签收该决定书。申请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在2013年至今期间向其成员发放的分红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如下:
2013年8月31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某绿湖第一期征地补偿款人均41300元、青苗补偿款人均11100元;
2013年12月9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1.青苗补偿款(中信一期)人均3650元;2.青苗补偿款(华夏二期)人均7238元;3.征地补偿款(中信一期)人均13660元;4.征地补偿款(华夏二期)人均13400元;
2015年1月17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1.征地补偿款人均13810元;2.返租款人均4190元;3.集体物业款人均590元;4.青苗补偿款人均2300元;
2017年8月6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返祖款人均3630元;
2018年1月27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返租款人均1900元;
2018年12月27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返祖款2250元;
2019年7月17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人均4220元、青苗补偿款人均1120元、返祖款740元;
2019年9月16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1.某绿湖征地补偿款人均31300元;2.青苗补偿款8300元;3.返租款人均2100元;
2020年1月17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返租款人均2700元;
2020年6月16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人均5000元;
2021年12月31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人均8700元、青苗补偿款人均2240元;
2021年7月22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向其成员发放某绿湖征地补偿款人均1580元、按照每股240元发放股东分红,人均合计2400元;
2021年11月8日,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决定按照每股240元向其成员发放股东分红,人均合计24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均191818元,其中分红款合计人均22900元,征地补偿款合计人均168918元。
以上事实有户口本、社员签收表、《增城市荔城街农村集体大额用款申请表》、《会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成员资格和福利待遇方面的请求有权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具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确认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向第三人主张分红款等请求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的问题。《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第一,两申请人自出生后即落户某瓜岭村,户籍不曾发生变动,且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两申请人应具有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的成员资格。第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因此,两申请人作为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的成员,其应享有与其他社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因第三人某瓜岭村联社是由该村所有集体经济合作社社员组成,在两申请人作为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社员的情况下,其理应具有第三人某瓜岭村联社的成员资格,并在集体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待遇。因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某湖街某瓜岭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即具有该社的股东身份,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应依法为两申请人办理股权登记。综上,被申请认定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处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及作出责令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办理股权登记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第三人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等福利分红的问题。第一,根据前文论述,申请人具有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土地征收补偿系土地被征收之后的货币表现形式,属于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政府获得的集体资产,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享有同等分配权。结合在案证据,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曾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发放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共计168918元。申请人具有第三人某瓜岭村某社的成员资格,理应享有该部分款项的权利。第二,一般意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红,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为前提。具体到本案中,二位申请人作为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但股东分红应以股东身份的确认为前提,无证据证实二位申请人之前提出过相应福利分红及征地补偿款申请且相应款项已发放完毕,应以申请人马瑞某、罗美某首次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补发相关福利分红之日(即2022年8月18日)开始计算,而此前第三人已发放的一般福利分红,申请人请求补发的依据不足,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某湖街道办事处作出〔2023〕增某湖街行决字第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