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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练某宇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465号)

    2023-12-2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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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65号

    申请人:练某宇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8号。

    负责人:陈日超,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练某宇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236070),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236070)。

    申请人称:

    外地车牌可以正常上路,其它外地牌当场不抓,只抓我粤R牌,而且当场交警没有认真解释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队根据证据查明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练某宇于2023年10月9日15时41分许,驾驶粤R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府佑路进府佑西路东212米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被我队民警查获。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4401181600236070),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记1分,并送达申请人。

    查明证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标志)图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等证据。

    申请人认为:外地车牌可以正常上路,其它外地牌当场不抓,只抓其粤R牌,而且当场交警没有认真解释理由。

    我大队认为: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本案中,2023年10月9日15时41分许,申请人练某宇驾驶粤R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市籍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府佑路进府佑西路东212米被查获,其行驶地点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我区设有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交通标志,故其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

    以上有现场执法音视频、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行驶标志)图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等证据证实,因此申请人辩解理由不成立。

    二、我队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我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决定,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以上有现场执法音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我队认为,由我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予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决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练某宇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236070)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现场执法音视频显示:2023年10月9日15时41分许,申请人练某宇未带安全头盔驾驶粤R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府佑路进府佑西路东212米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执勤民警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练某宇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处以罚款200元,并当场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练某宇。

    另查,2021年7月,增城区内相关路口已安装了禁止外市籍摩托车通行的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音视频、路口标识牌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驾驶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规定:“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根据上述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在已安装了禁止外市籍摩托车通行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属于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应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同时记1分。本案中,根据现场音视频等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系未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外市籍摩托车,其通行的路段属于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通行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增城区已在相应路口安装了相应标识牌的情况下,申请人仍驾驶外市籍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并记1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办理该交通管理行政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8160023607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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