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达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增府行复〔2023〕400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00号
申请人:魏某达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魏某达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2023年7月13日举报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本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新办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3年3月26日认购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倾城中新项目某栋***号房,在签订认购书及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其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涉嫌违法,侵害了我的消费者权益。我于2023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答复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请您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或拨打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020-12345)”。
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认购书及购房合同中存在大量不合理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已经涉嫌违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
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认购书、购房合同条款是影响我购房的重要因素,被申请人对不合理格式条款问题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了我的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保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我具有就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关于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违法及涉嫌侵害其消费者权益的举报投诉,并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和答复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以“请您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或拨打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为由不予立案,没有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的复议事由并不存在。答复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对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提出的举报,因系统推送错误,全国12315平台于2023年7月13日以“请您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或拨打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020-12345)”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答复人发现系统推送错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关于魏某达举报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复》(穗市监举复〔2023〕181号),并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EMS寄出,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签收。在《关于魏某达举报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复》中,答复人已将2023年7月13日因全国12315平台系统推送错误作出的答复撤回,并且重新作出了答复。申请人申请复议时,答复人已将举报的处理情况和撤回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答复的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并通过EMS在法定期间内寄出。在2023年9月1日复议机关要求答复人答复时,其申请复议的事由并不存在,恳请复议机关直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答复人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2023年7月13日,答复人收到魏某达举报,称被举报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要求依法查处。2023年7月14日,答复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8月29日,答复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答复。答复人从收到举报材料到答复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整个过程,一共1个工作日。到2023年8月29日答复申请人,一共33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过EMS邮寄给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合法。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在认购书中的规定的“本项目及该物业的沙盘、宣传单、样板房、装修示意图、公示牌等仅是效果示意,属于邀约邀请。”免除了其自身责任。2023年7月14日,答复人到被举报人的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了被举报人的证照及合同类文书公示情况。经查,申请人提及的“本项目及该物业的沙盘、宣传单、样板房、装修示意图、公示牌等仅是效果示意,属于邀约邀请。”只是《某某丰鼎花园认购书》第四条“确认及责任”第(8)项中的部分内容,该条款的全部内容为“(8)本项目及该物业的沙盘、宣传单、样板房、装修示意图、公示牌等仅是效果示意,属于要约邀请。该物业的具体状况以政府批准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明确提醒了认购方“具体状况以政府批准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未排除认购者的权利,被举报人于2023年3月26日与申请人签订的认购书未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8月24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处理。答复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对其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人无权就其新增的信访事项申请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序号1的《情况说明》中第二至第五点提出的认为被举报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事项,是申请人在复议阶段提出的新的举报事项,既不在申请人先前的举报事项中,也不属于本次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建议复议机关不采纳这一复议事由。
综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现场核查、答复的职责,而申请人与答复人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举报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举报内容为:本人购买该开发企业开发的某某丰鼎花园项目11栋905,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两万元房屋定金和1万元车位定金,在购房过程中发现开发商企业利用认购书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具体如下:其在认购书上规定“本项目及该物业的沙盘、宣传单、样板房、装修示意图、公示牌等仅是效果示意,属于要约邀请”,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是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缴约条件的,构成邀约,开发商无权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里单方面规定其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其符合邀约时,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该认购书作为格式合同,免除开发商违约责任,已对我购房产生了极大不利影响,希望政府部门依法查处。
被申请人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请您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或拨打广州12345政务服务全民热线反映(020-12345)。
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丰鼎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了被举报人的证照及合同类文书公示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公示的《某某丰鼎花园认购书》第四条“确认及责任”第(8)项内容为“(8)本项目及该物业的沙盘、宣传单、样板房、装修示意图、公示牌等仅是效果示意,属于要约邀请。该物业的具体状况以政府批准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被申请人认为该条款已经明确提醒了认购方“具体状况以政府批准文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未排除认购者的权利,遂认定被举报人于2023年3月26日与申请人签订的认购书未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
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本案立案期限。
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免责任一案不予立案。
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增市监举复〔2023〕181号《关于魏某达举报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复》,将上述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此前全国12315平台1440118002023071374883178工单的立案情况回复为系统推送错误,举报处理结果以此答复为准。
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签收上述答复。
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8月24日收到相关材料,并于9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魏某达举报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复》、快递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广州市某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首先,申请人因认为被举报人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系为被申请人提供违法线索,属于举报性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举报的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其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系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而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后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第三,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处理,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是被申请人依法律法规履职的职权行为,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亦不具有对举报事项处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魏某达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