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宗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369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69号
申请人:李某宗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宗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书面受理,但至今却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三十一、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案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该投诉及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该举报,且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但截至今天,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件正在办理之中,那么该时限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属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4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件收寄形式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称广东某某国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药公司)涉嫌在处方药的销售页面展示处方药的外包装图片,要求查处、赔偿及奖励。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到某某国药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立案期限的决定。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寄出(快递单号1018489932836)增市监举复〔2023〕81号《关于李某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从收到举报材料到对某某国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为7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第18个工作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决定不予立案后的第4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2023年5月5日,通过EMS答复申请人受理投诉的决定。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寄出(快递单号1018489932836)增市监举复〔2023〕81号《关于李某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从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的过程为2个工作日,另被申请人在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后的第4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增市监举复〔2023〕81号《关于李某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及要求奖励的事项全部作出答复。通过查询EMS官网得知,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2日签收了答复邮件。故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复议请求不成立。
综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现场核查、作出相关决定及落实答复的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申请人称,其在某某国药公司开设的店购买了“牛黄解毒片”,涉案产品在销售的主页面,首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物包装、标签信息,请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赔偿;2.将行政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此外,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
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穗增市场监管〔2023〕第39号)。同日,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上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向申请人邮寄该决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5月7日签收。
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到位于新塘镇的某某国药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处方药销售主页展示了各种处方药的外包装图片,图片主要显示药名。
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同意对某某国药公司涉嫌在处方药销售主页展示处方药包装图片案的立案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
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同意对某某国药公司涉嫌在处方药销售主页展示处方药包装图片案的立案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
2023年5月26日,某某国药公司作出声明表示,不同意赔偿也不接受调解。同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同意对某某国药公司涉嫌在处方药销售主页展示处方药包装图片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增市监举复〔2023〕81号),告知申请人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终止调解、不予奖励。
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李某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增市监举复〔2023〕81号)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举报函及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权限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某某国药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因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的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3年5月5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第二,因某某国药公司不同意赔偿且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关于李某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2023年6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三、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到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延长立案期限,于2023年5月26日经负责人同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6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李某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查处举报件并回复的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要求的处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满足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履行了法定处理职责。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及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件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府不予采信。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申请人李某宗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