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申请》未按时作出处理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349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49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罗岗村荔湖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吴碧珊,职务:主任。
申请人广州市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交的《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申请》未按时作出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提交的《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申请》未按时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17年11月6日,原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增国土规划预征字(2017)84号),拟征收原荔城街西瓜岭、太平、三联村(现荔湖街)的相关土地,申请人位于荔湖街某联村某徽路的房屋及保安亭被划入征收范围。上述征收公告发布后,被申请人开始实施征收拆迁工作。2020年1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配合广汕路北绕线工程(荔湖段)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函》,征收申请人位于荔湖街某徽路1号的2331.25平方米建筑物,并要求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梁某堃出具的办理拆迁工作的委托协议。2020年1月20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堃出具了《关于政府征收广州市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委托声明函》,明确委托梁某臻全权处理征收拆迁事项。因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已失效无法收取征收补偿款,2020年8月22日,申请人与梁某臻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共同出具了《代收款承项诺函》,声明由梁某臻代收征收补偿款,并承诺缴纳相关税费。
2020年8月间,被申请人拆除了申请人某徽路某号的征收范围内房屋,但是至今被申请人仍未与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2022年7月6日,申请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就被申请人非法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提出行政赔偿,该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但被申请人仍应按征收补偿程序就征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事情作出处理。该院作出的(2022)粤7101行初3183号《行政裁定书》第23页指出:“本案实质是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原告可通过补偿程序寻求救济。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拆除相关建筑,但至今未对原告进行补偿,也未对该征收补偿纠纷作出结论,实属不当。”
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了申请提交的申请,但至今已超过60日仍未处理,属于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寄出的《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申请》,因此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在被申请人收到增府行复[2023]349号的材料后才知情,并立即联系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其重新向被申请人送达《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申请》,并于短期内及时作出回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重新寄出的申请,并将及时进行回复。
二、某徽路某号的房屋尚存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无法支付相应补偿款,被申请人正积极解决并履行补偿义务。关于拆除某徽路某号的房屋的补偿问题,因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正在服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在服刑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梁某堃作为正在服刑的人员无权再代表申请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其次,由于申请人持有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已过期失效,申请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效性、真实性尚未得到职能部门的确认,进而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金额也无法确定,同时涉案房屋的权属与利害关系人梁培森、梁荣杰和梁荣豪存在争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认定和房屋权属争议纠纷,被申请人无职权处理。因此,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争议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且被申请人已在积极与申请人解决前述问题。
三、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就保安亭的补偿问题达成调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中。关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拆除保安亭的问题,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法院作出(2022)粤7101行初31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强拆违法,并向被申请人赔偿1500元。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作出(2023)粤71行终639号《行政调解书》,目前被申请人正在履行中。因此,关于保安亭的补偿问题,双方已达成调解,双方权利义务已结清,被申请人不得再就保安亭向申请人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快递单号为1048540864135,快递单上内件品名为“征收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
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申请》未按时作出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2023年8月2日,本府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签收,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关于广州市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事项的回复》,并于2023年9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申请》、快递单及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征收补偿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直到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才向申请人作出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考虑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申请已作出回复,现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处理职责的必要,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提出的征收补偿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