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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卞某远不服中新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266号)

    2023-11-30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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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66号


    申请人:卞某远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赵乾良,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波,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申请人卞某远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三、责令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公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等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03年9月18日接手张某清所承包的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23.5亩山地种植经营;其后,申请人于2005年8月6日再继续承包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共约58.5亩)使用(村民张某锋白榄园地除外)经营养殖业(养猪)。均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就《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范围于2022年3月进行社界、户界指界测量与地上附作物和建筑物等测量。至今,被申请人与某结村委给申请人上述所承包地块上附作物和建筑物某结村某岭某二路某号测量与评估价格;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申请人多次向某结村干部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要求提供申请人上述所承包地块征收范围的土地某结村某岭吓二路某号和某岭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某结村干部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都在推诿、扯皮,有意刁难申请人;某岭吓某路某号和某号两间房屋是建在申请人所承租的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范围内的猪舍所改建的两间房屋,是没有办理房屋权属手续。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是在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征收范围内。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和某结村委拒绝提供某岭吓某路某号和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话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只向申请人提供某岭某二路某号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无法理解,无法接受。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等信息,以书面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3)6号称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涉及个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张某城和张某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张某城和张某俊)不同意公开,所以被申请人对申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依申请公开(2023)6号决定不予公开涉案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且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03年9月18日接手张某清所承包的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23.5亩山地种植经营;其后,申请人于2005年8月6日再继续承包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社某石岭(土名)所有的山地和軬地(共约58.5亩)使用(村民张某锋白榄园地除外)经营养殖业(养猪)范围内建设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是在申请人所承租的中新镇某结村某二经济合作社某石岭(土名)范围内的猪舍所改建的,两间房屋与被申请人所称的第三方(张某城和张某俊)毫无关系,张某城和张某俊与涉案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是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申请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等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穗府办规(2018)17号》《粤自然资(2021)196号》《广州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办法》、增府规(2018)2号、《中新镇团结片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被申请人是涉案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征收实施主体,具有制作、保存或获取涉案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等信息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申请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等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希望上级政府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作出的职权明确、程序正当、适用的法律正确,无需被撤销。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作出本次告知书的职权依据明确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提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估情况和征收补偿情况”的内容系由被申请人制作的,因此,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不当。

    2.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作出的程序正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且属于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才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分别向第三方张某城和张某俊发出《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征求其意见,并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次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方张某城和张某俊的《不同意公开个人信息声明书》,主要内容为:由于第三方名下房屋财产及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所以第三方张某城和张某俊均不同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5月10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是正当的。

    3.中依申请公开〔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因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估情况和征收补偿情况”的内容,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涉及第三方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以及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征求第三方张某城和张某俊意见,第三方均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由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因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职权明确、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需被撤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估情况和征收补偿情况。申请人在提出上述信息公开时,还提交了中新镇某结村张屋第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张二社)与张某清于1998年1月31日签订的《承租山地协议书》复印件,其中约定:张二社将某石岭山地23亩分给张某清种果树,年限为40年,从1998年1月31日至2038年1月31日止;在承包期间,如有国家征收,则土地补偿款归张二社,其他赔偿归张某清。地方或单位、个人征收则经甲乙双方同意,土地款归张二社,其他赔偿归张某清。

    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张某俊、张某城利益,公开后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向张某俊、张某城作出《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分别征求张某俊、张某城是否同意公开前述内容的意见。

    2023年5月5日,张某俊、张某城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不同意公开个人信息声明书》,均声明因张某俊、张某城名下房屋财产及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同意向社会公开。

    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中依申请公开〔20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审核,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某某吓二路某号和某某吓二路某号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估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等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张某城和张某俊先生)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上述告知书于2023年5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后不服,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上述《承租山地协议书》及《关于1998年1月31日张二社“承租山地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征收通告》及附图、《承租荒地协议书》《中新镇某结村96.453亩政府储备地房屋及附属物示意图》、“某石岭山地地租”收据等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

    再查明,2022年8月13日,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某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两份《证明》,证明内容为:张某俊、张某城证明分别在某结村大岭吓二路36号、35号(土名某石岭)有房屋一间,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4.47平方、77.08平方,并已确权登记,分别属于张某俊、张某城唯一住房,符合一户一宅。张二社在上述《证明》中加具“情况属实”意见。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不同意公开个人信息声明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关于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两间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政府机关应予以保密的信息,具有公民个人隐私的性质。相关信息的查询,需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才能获取。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系涉案两间房屋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作为掌握涉案房屋宗地号、测量数据的机关,以其宗地号、测量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并经征求权利人意见后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关于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两间房屋的房屋评估情况和征收补偿情况等信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涉案两间房屋的评估情况和征收补偿情况事关第三方张某俊、张某城或可获得的个人收入,如果向申请人公开该两间房屋的房屋评估情况和征收补偿情况,极有可能影响第三方张某俊、张某城的私人生活安宁,且第三人也不愿为他人知晓该信息。被申请人以涉案两间房屋的房屋评估情况和征收补偿情况涉及个人隐私,并经征求权利人意见后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未公开涉案房屋的宗地号、测量数据和房屋评诂价格情况与征收补偿情况,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基准补偿、房屋区位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参照上述规定,分户补偿情况只需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而涉案房屋的补偿对象原则上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人系广州市海珠区的居民,并非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或社员,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或征收范围的被征收人,申请人并非涉案信息应予公布的范围。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缺乏理据,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该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且属于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在调查该房屋权属情况后,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因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其不予公开。经查,未发现申请人在该行政行为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告知书,无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依申请公开〔202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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