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坚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30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03号
申请人:范某坚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申请人范某坚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3〕312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穗公增行罚决字〔2023〕312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在2023年5月29日约11点左右到小楼信访办了解多年房屋争议情况,每次都是没有职能部门处理,要求小楼镇政府领导解决,到小楼政府门口被保安拒绝进入,于是报警,过二十分钟左右民警都没有到现场处理,民警到场就把我手机、钱包抢夺,并将我拘留,但是我没有破坏公共财物,更没有做打人,强行拘留我,更没有通知家人,到2023年5月30日儿子赵某清在增城区富鹏派出所报警7点17分报警失踪人口,到7点45分小楼派出所来电,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5天,其实是一件小事,实际当值民警是故意针对性拘留我的,我已经是65岁年纪的老人,已经享受老人待遇领取老人金,民警可以在现场教育,在镇政府门口不允许的,可以带回派出所批评教育并发出警告,如果下次就要拘留处理解释或可以拘留在派出所,但是当值民警没有做到解释工作,强行拘留,没有通知家人,本人要求查视频监控取证,请问当值民警拘留我是否职工或合同工,有没有受高等教育、培训上岗,并要求将民警开除。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认定申请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接到报警后,处警民警已经当场对申请人范某坚进行劝解并警告,告知其行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请其马上离开。但是范某坚称一定要见小楼镇领导才肯离开。并且小楼派出所当天值班领导黄某基已到现场处理并多次劝解,但申请人范某坚仍没有离开,小楼镇的部分领导也到场对其劝导,其仍然没有离开,对小
楼镇政府日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了较大影响,持续时间长达约30分钟。故综合全案证据,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我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适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范某坚经出警民警多次劝告无效,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故,我局根据范某坚的违法行为及情节程度,对其作出的五日行政拘留裁量适当。
三、我局对申请人适用的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我局民警先是通过对申请人范某坚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告知其若不离开将传唤其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申请人范某坚没有听从民警的劝告,其继续在小楼镇政府出入口堵门。民警按照程序传唤其到小楼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通知告知其家属,其家属拒绝签名。
综上,范某坚违法事实成立,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9日11时许,小楼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报警称,在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政府门口有人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辖下小楼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到场处置。
被申请人经向申请人、小楼镇政府综治办主任邱某强、小楼镇政府门卫林某灶、何某贤以及小楼镇某村村村委书记赵某清调查询问,查明如下事实:1.申请人及其丈夫赵某新为某村村村民,与赵某新的同母异父兄弟赵某荣之间有房屋土地纠纷;2.申请人曾多次向小楼镇政府信访反映情况,但均对答复意见不满意,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再次到小楼镇政府反映情况,并于11时许到镇政府门口要求见领导,解决其问题,并通过用手紧抓大门的起降栏,拦住车辆进出或坐在大门口地上等方式以达到其目的;3.小楼镇政府门卫经劝阻无效后报警寻求小楼派出所民警出警协助,民警到场后多次向申请人解释、劝阻,申请人拒不听劝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扰乱行政机关秩序,现场处置民警遂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申请人实施上述行为持续时间约为30分钟。
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并送达穗公增行罚决字〔2023〕312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3年5月29日11时许,申请人在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政府门口以堵塞政府大门、禁止车辆通行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于当日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3日,现已执行完毕。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增(小楼)行拘通字〔2023〕312508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申请人家属,因申请人家属拒绝在通知书签名,被申请人通过国内挂号信函方式将上述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家属。
2023年7月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辩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负有查处及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在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等了很久都没有人来,遂通过堵塞在政府门口,不让车辆通过的方式以达到见领导反映问题的目的,经小楼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及小楼派出所民警解释、劝告后,申请人仍然继续采取坐在政府门口地上、抓着升降杆不让车辆通行等方式扰乱行政机关秩序,致使小楼镇政府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属于《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中规定的“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情节较重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另外,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处罚决定送达、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申请人家属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相关程序要求,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3〕312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3〕312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