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邱某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宁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258号)

    2023-10-27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分享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58号

    申请人:邱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宁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新七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英,职务:所长。


    申请人邱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宁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永宁)行终止决字〔2023〕3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增(永宁)行终止决字〔2023〕3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二、判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19时55分的报警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以及相关伤情治疗费用事项;

    三、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相关所长领班充当此案保护伞以及经办民警郭某添的相关违法乱纪和违法责任。

    申请人称:

    我在2023年3月16日下午17:43分在广州市某景泰富集团有限公司某山国际某苑花漫里物业上班期间,被公司项目秩序保安队长河南人马某故意寻衅滋事拿张作废的纸,复印了一张纪律处罚单给我,然后恶意指使查某成领班拿过来强迫我本人签名,我不同意签名后,查某成就直接冲进去岗亭里面打我胸部以后,然后我就用手把查某成挡着推出来外面,如果要打我的话对着监控继续打。在工作群里向公司反映被查某成打的情况,后来公司当时诉说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来处理相关问题至今未果。事情起因马某保安队长在2023年3月13日晚上过来查岗时,我在上班期间没有人肯过来帮忙我顶岗上个厕所的情况,然后我把自己岗位道闸打开去小个便,来回不到三分钟,刚好回来时撞到马某开车过来查岗,我当晚已经和马某解释清楚了,同时我也请求马某调查监控证实小便此事,但马某在2023年3月14日晚上8点多钟还故意寻衅挑起此事威胁我,开罚款单之类的问题,然后我当时就在工作群反驳马某队长等着他来做,因为我当时撞到他时已经向他解释并且要求他去调查监控了,但马某还是故意对我寻衅滋事,以及劳动法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克扣员工工资等相关问题。到了2023年3月15日晚上上班期间,我又开始叫查某成需要过来帮忙顶岗去上个厕所,然后查某成当时就在路上玩手机之类的问题,就是故意胡弄刁难叫我稍等

    一下之类的话语,然后我特意拍照把他的照片发在工作群里给大家员工评一下理,所以我2023年3月16日下午17:43上班期间,才被马某河南人队长故意寻衅滋事指使老乡查某成领班恶意冲进来岗亭打我的事实存在至今未果。

    于是2023年3月16日晚上我就报了110警情,出警民警到现场以后,并且进去公司物业监控室查看被查某成冲进去岗亭里面打我的事实以及拷贝监控视频,后来接下就在被申请人处配合吴某群民警作案件笔录调查。2023年3月17日下午16:05我公司综合部王某超副总经理和广州某景泰富集团女士总经理到被申请人处找相关所长领导给查某成充当保护伞在里面存在至今。我在2023年3月22日到被申请人处需要补充点笔录材料,然后女民警警号是*和郭某添警号*民警故意在办案大厅刁难我一个小时才肯给我补充材料相关问题事实存在,请求调查被申请人办案大厅监控相关情况。后来我于2023年3月22日回去广东湛江雷州市家里治疗伤势之类的问题。2023年4月11日上来被申请人处把自己治疗伤情医疗费用收据交给被申请人的副所长警号*曾某伦手上,诉说再转交给负责案件副所长单某辉办理。但是2023年3月16日案件报进去以后,案件按照正常办结程序是一个月内办理终结,但案件已经超过一个月时效了,我当时从来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任何电话或者书面文书给我告知,按照办案正程序,如果需要延长办案期间相关问题的话,起码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告知我案件进度相关情况,但被申请人每次办案程序都是采取这样的办案形式应对我的事实。就因为我公司集团总经理女士和誉山物业王某超副总经理她们找过被申请人相关所长以后充当此案保护伞存在的问题,案子一直报警进去都不肯帮助我按照法律正常程序处理事实,我也通过多次向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督察大队打电话反映永宁派出所相关人员违法乱纪等行为至今未果。

    我于2023年4月21日才被迫强烈到被申请人办案大厅咨询,后来值班前台辅警才在派出所工作群里面反馈,接下来才出来一位辅警号*号回答,然后对我胡说案件现在他们已经进去刑事案件调查程序中,因为当时我是被查某成用手打伤,怎么会进入刑事案件调查中?然后我就在2023年4月21日下午15:52办案大厅,强烈要求前台辅警人员告诉我,案件经办民警是谁或者需要找值班所长咨询案件相关问题,可是我在被申请人等一个多小时都没有正式民警肯出来理会的问题回复,我当时诉说今天必须需要咨询到案件经办民警相关情况及案子进度问题,但是经办民警郭某添警号*当时就在办案大厅后面房屋里面坐着,就是不肯出来回答我案子的相关咨询情况,然后就告诉*号辅警对我说,诉说已经帮我通知公司打我的查某成过来与我协调处理,然后我不同进入协商程序处理,事情因为我被查某成他们无故恶意寻衅滋事打到我以后,公司领导不但不肯帮助我妥善处理问题,还特意帮助查某成跑到派出所找所长相关领导关系充当保护伞存在至今,以及非法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之类相关恶劣问题。请求增城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调查被申请人办案大厅2023年4月21日15:52当时的监控视频,我本人当时在被申请人等了他们一个多小时都没有一位正式民警及值班所长出来解释案件相关情况问题,然后我才被迫开始离开永宁派出所回去以后。然后郭某添经办民警在2023年4月21日晚上19:35才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恶意诱惑要求我再次到被申请人处配合他们作个辩认笔录办案程序,然后我强烈诉说监控视频不是显示行为人是谁吗?为什么一定要求我去作个辩认笔录,郭某添经办民警强烈诉说这是他们派出所的办案程序,然后我是2023年4月23日晚上22:49才被迫有时间到被申请人处配合郭某添民警作这个辨认笔录,然后我还没进去被申请人处之前,经办民警郭某添早就故意编写捏造好辩认笔录相关内容,写的“诉说辩认人邱某是一宗殴打他人案子的报案人”,但当时辩认笔录里面的内容全部不是我本人陈述的内容,然后我就接着反驳郭某添民警,怎样编写内容的话,不是反映到我殴打到他人的意思,以及案件的报案人不是形容是我本人吗?郭某添当时强硬诉说这是他们办案的案别之类(有当时2023年4月21日与4月23日电话及办案大厅的谈话记录事实依据)。我当时看案件也拖了这么长时间不肯给我办结此案了,竟然郭某添诉说是他们办案程序的案别,所以当时我无奈之下就签下辩认笔寻里面的相关内容。后来回去睡觉越想越不对劲,感觉存在法律犯罪风险行为,被郭某添民警恶意编写辩认陷害了,所以睡不着第二天早上起床,马上打电话请求被申请人找郭某添经办民警一直要求修改辩认里面内容或者撤销掉,都不肯帮助修改以及报警求助也不肯帮我修改。

    2023年4月25日11:56,我需要经办民警郭某添帮我开张2023年3月25日17:43到被申请人处需要开张证明以及咨询案子进度和修改辩认笔录内容的相关问题,当时请求开张在誉山上班期间被查某成打伤的工作地点证明,需要到法律援助处申请一位律师,反映公司的违法相关问题起诉,但是当天就是轮到郭某添民警在值班,怕我咨询案子进度及修改辩认笔录的问题,他就是故意躲着我不肯见我或者修改辩认笔录内容,然后前台辅警发信息给郭某添民警,他就回信息告知辅警诉说出差在外面。然后报警事项相关事实问题一直拖到2023年5日17日,才给我发信息要求过来被申请人处拿文书,但是被申请人的民警郭某添作出终止处理案子文书,派出所相关领导及经办民警真的存在充当保护伞以及故意歪曲事实刁难我的相关违法行为,违法延期办理此案事实依据存在相关问题。

    违法乱纪及违法程序有:一、于2023年3月16日晚上19:55把案件报进去后,3月17日下午16:05合景泰富集团誉山国际物业负责人王某超副总经理和广州某景泰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总经理就特意到被申请人找相关所长给予查某成对我行凶人员充当案件保护伞事实存在至今没有相关上级部门监督管控,在2023年3月22日需要补充笔录时,警号*郭某添民警和警号*女民警在办案大厅故意刁难一个多小时才完全笔录内容补充。然后每个案子都是故意一直拖过正常办案程序,正常一个月内都不肯提起此案办结期限事实未果后,经办民警郭某添以及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从来都没有给予电话或者书面告知我案件进度,以及案子如果需要延长时间相关情况事实依据说明。案子等到2023年4月21日,我再次从广东雷州市上来被申请人处咨询案件进度及经办民警是谁都没有人告诉我这个问题。二、2023年4月21日郭某添经办民警在我不同意与查某成恶意打我的案件事实协商处理以后,到了当天晚上18:58经办民警郭某添故意打个电话给我,然后诉说要求我到被申请人处配合他作个辩认笔录,郭某添经办民警故意诱导诉说是他们派出所的办案程序,一定要我配合他作这个辩认笔录,然后我2023年4月23日晚上22:49才有时间过去配合他,但郭某添民警早就故意捏造编写好陷害我的辩认笔录内容,内容诉说“辩认人邱某是一宗案件殴打他人的报案人”。但是我根本没有说过以上的话,郭某添经办民警就是故意捏造对我侵犯我的人权,请求复议机关调查办案大厅监控及我提供的谈话内容录音依据。然后我要求他修改笔录内容未果,郭某添民警强硬诉说是他们办案的案别,我当时表示不理解需要修改未果,就是诉说是他们办案的案别,然后我看此事也报进来一个多月不给我妥善处理,被迫才同意签名后回去睡觉,晚上感觉郭某添民警故意捏造辩认笔录内容存在法律风险,晚上睡不着第二天起床马上打电话给郭某添民警要求修改辩认笔录内容,一直都不肯给我修改存在至今。三、2023年4月25日到被申请人处找经办民警郭某添开个上班地址证明以及需要修改辩认笔录内容和案件进度情况,当天是轮到郭某添民警值班,但我到办案大厅他就告诉前台辅警骗我出差在外面的恶劣行为。四、案子报进去以后,一直延期拖到2023年5月17日二个多月才告诉我到被申请人处拿违法乱纪作出的颠倒歪曲事实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当时我选择拒收作出延期违法歪曲事实文书决定书,是2023年6月5日经过多次投诉无奈才肯给我寄出违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到家里给我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所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系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山国际某苑花漫里小区广州市某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

    2023年3月14日2时许,广州市某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队长马某到花漫里小区夜查,发现保安员邱某即申请人值班时存在路面道闸杆未按要求关闭、脱岗等违反值班纪律行为。

    2023年3月16日17时40分许,保安队长马某让保安领班查某成即查某成到花漫里别墅16栋门岗找申请人签《住宅物业纪律处分通知书》,按照公司规定对申请人违反值班纪律行为进行处分,申请人对该处分有异议不愿签名,并把纪律处分通知书塞入裤子的口袋里,查某成要拿回纪律处分通知书,申请人不给,查某成伸手去要,双方因此发生冲突。19时55分,申请人报警称被查某成殴打,我所当日受行政案件调查。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3月16日17时42分,查某成(身穿白色衬衣)走到申请人上岗的岗亭处,双方言语交谈;17时46分10秒,查某成伸手向申请人,申请人用左手推开查某成的手,二人随即出到门岗外,之后再无肢体冲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查某成各自的陈述,马某的证言,《住宅物业纪律处分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二、维持我所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我所认定申请人报称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用肢体或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且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抓挠、推撞等,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本案中,保安领班查某成受保安队长马某的指示,到申请人上班的门岗找申请人签《住宅物业纪律处分通知书》,申请人对处分有异议,表示拒绝签字,并把处分通知书塞入自己的口袋,查某成伸手向申请人想要拿通知书,申请人用手推开查某成的手,然后双方走到门岗外,之后二人再无其他肢体冲突,事发过程未见查某成有殴打他人的行为。

    申请人询问时称左胸被查某成打了二拳,但在询问其是否需要验伤时,又表示不需要验伤,后于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向我所提供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及检查申请单,但未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及相关CT检查结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查某成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我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认定本案没有违法事实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次,申请人在复议中提出保安队长马某故意寻衅滋事,指使领班查某成恶意冲进岗亭打其的说法毫无依据。案外人马某是广州市某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队长,其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公司规定及脱岗等行为后,依据公司规定,对申请人实施纪律处分,并安排领班查某成找申请人在通知书上签字,属于正常的管理行为,申请人对马某作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其用人单位反映,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解决。本案现有证据并未反映马某指使查某成殴打他人,不存在寻衅滋事行为。

    (二)我所在及时、全面的调查取证后,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我所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及时到场处置并依法受案调查,对申请人、查某成制作询问材料,并通知案外人马某到所制作证人材料,核实事发起因,依法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查明事发经过,经全面调查取证查明本案没有违法事实发生,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我所在接到申请人报警后依法、及时受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办案过程程序合法。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报警称被人殴打,我所及时到场处置,对报警人制作询问材料,了解事发经过,当日受行政案件调查。案件调查中,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查某成到案接受调查,及时收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因本案当事双方均为物业保安,属于同事关系,通过协商处理化解矛盾纠纷更为适宜,另外,调查期间,申请人回地户籍雷州市,无法及时到所配合调查,申请人陈述情况与监控视频所见出入较大,案情复杂,为此,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局审批后,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我所在办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落实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存在偏袒、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经全面调查取证后,在办案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办案过程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16日19时55分,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山国际花漫里别墅16栋门岗被人打。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

    2023年3月16日22时01分至2023年3月16日22时29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今天17时40分许,他在门岗上班,查某成过来给他一张纪律处分通知书,他不愿意签名。查某成要拿回去,他不肯给查某成,查某成就走到门岗亭内想抢回去,查某成用右手打了他左胸两拳,他就用左手推开他,说要打出去打。走出门岗亭后,他们没有肢体冲突。他暂时不需要验伤。

    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批准,将申请人被殴打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2023年4月21日17时31分至2023年4月21日18时10分,被申请人对查某成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查某成称,他是保安领班。2023年3月16日下午17时许,单位秩序主管马某让他拿一份有关申请人纪律处分通知书到保安岗找申请人签名确认,他去到后就看到申请人,申请人接过通知书后把通知书拿在手里,他进去保安亭想从申请人手里拿回通知书,被申请人用手抓住他的手把他拉出去保安亭外,申请人说要把通知书留存,不给回他。他没有主动和申请人发生接触,没有碰到申请人的胸部或其他部位。

    2023年4月25日10时7分至2023年4月25日10时44分,被申请人对马某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马某称,他是秩序主管。当时,查某成拿纪律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人看完就把通知书放在衣服口袋里。查某成就用手去抢通知书,申请人就用手挡了一下查某成的手,接着他们就走出门岗到外面,接下来查某成就跟他微信电话联系说明情况。查某成只是用手去抢申请人放在衣服口袋的纪律通知书,并没有殴打申请人。

    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作出穗公增(永宁)行终止决字〔2023〕3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查某成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终止调查。

    2023年5月17日,查某成签收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但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两名民警在决定书上对此予以注明。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3月16日17时45分许,在涉案保安亭内,查某成伸手想从申请人身上拿走通知书,此时申请人就用手挡了一下查某成的手,然后两人就到保安亭外面,整个过程查某成并无殴打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询问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本案中,第一,根据查某成、马某的陈述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可知,在主观上,当时查某成只是想从申请人处拿回纪律处分通知书而已,并无殴打申请人的故意;在客观上,查某成并无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第二,申请人陈述查某成用右手打了他左胸两拳并提供了有关其胸部损伤的病历等资料。然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查某成存在殴打申请人左胸的行为,病历等资料亦无法证明申请人的胸部损伤与查某成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府不予采信。综上,查某成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立即调查处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于2023年4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于2023年5月15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3年5月17日向申请人、查某成送达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在申请人拒收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两名民警在决定书上对此予以注明,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增(永宁)行终止决字〔2023〕3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宁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永宁)行终止决字〔2023〕3100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