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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某英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白石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244号)

    2023-09-2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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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44号


    申请人:翟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白石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十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职务:所长。


    申请人翟某英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白石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

    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5月31日,他人在公共场所纠集人员对我和我的家人进行多次公然辱骂,诋毁和色情暴力的攻击。语言无下限,不堪入耳,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并在此后,仍每天通过私信持续发送淫秽、侮辱信息,性骚扰的内容。为寻求刺激,肆意挑衅,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侮辱他人,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寻衅滋事行为,迫使受害人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障碍,导致长期处于精神压抑和崩溃的状态。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报警后,向警察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积极配合警察。警察却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开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希望通过行政复议可以让警情得到依法依规、秉公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被人粗言秽语辱骂的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对翟某英开展询问取证,并接受翟某英的音频信息,根据翟某英提供的音频信息以及询问笔录证实,对方虽有讲不文明的言语,但并未能证明为了针对某个特定人进行攻击和辱骂,也未能证明被辱骂后的社会影响或者个人名誉的损失,而翟某英在6月2日向民警反映此前连麦的人继续在APP上辱骂其,但是无证据能证实其报称的事实。

    二、现场处理警情的过程中主体正当。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流程》第十六之规定,处警民警应当依照规定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警容严整,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白石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民警穿着警察制式服装向翟某英表明警察身份,全程均由白石派出所民警处理。

    三、白石派出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经过了解情况后,民警未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以书面形式告知翟某英,并向翟某英送达《不予调查告知书》。另,现场处置民警依据《广州市公安局接处警流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置的全程录音录像,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白石派出所处置的全过程程序合法正当。

    综上,我所在处理翟某英被侮辱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不予调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体正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6月1日21时许,申请人翟某英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称,2023年5月31日15时许其在家中通过名称为“ME”的语音社交APP中的“寻友广播”功能进行语音连麦时,被他人以不文明的言语辱骂,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并向被申请人提交手机录音以证明被他人用粗言秽语侮辱的事实。

    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报警回执》。

    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连麦录音,因录音未能完全反映对方辱骂申请人的情况,遂于2023年6月2日14时及21时两次向申请人补充调查询问。

    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于2023年6月2日向被申请人报称的被他人辱骂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被申请人当场向申请人送达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手机录音、《询问笔录》、询问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一款三项“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录音显示对方虽有讲不文明的言语,但并未能证明是为了针对申请人而进行攻击和辱骂,申请人也未能证明对方辱骂他人后对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个人名誉受到损失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受案范围,遂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重新调查,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白石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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