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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某英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卫山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216号 )

    2023-09-2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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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16号


    申请人:翟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卫山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钜辉,职务:所长。


    申请人翟某英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卫山派出所2023年5月2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5月25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新塘镇某横路交叉口,经过一个卖菠萝蜜的地摊的时候,摊贩很热情地招呼我买他的菠萝蜜,他说10块钱一盒,15块钱两盒,我当时要去逛街就没有买,我走的时候他态度不好的说我回来买的话就是卖我20块钱两盒,然后用粤语说了一句话。这句话我不确定他是不是骂我,说完以后我不知道什么意思,就去问了当地市民,还问了广东的朋友,还查了百度资料,得到的反馈都是骂人的意思。于是我就折回去态度很好地问了摊贩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他一直回避我,我就直接问他是不是骂我,他说没有骂我。我问他,如果他没有骂我的话,那他刚才说的那句话是什么意思,他没有回应我。我跟他说,如果是骂了我,就请给我赔礼道歉,如果没有骂我,请告诉我他跟我说的那句话是什么意思。他当时的表情很怪异,在讥笑我。这个摊贩说的没骂我的同时也不告诉我是什么意思,在回避。后来我就跟摊贩说了,公众场所随意辱骂他人的严重性,他就直接不承认了说过的那句话了,直接耍起无赖,把我晾在那里。他不承认曾说过那句话之后,我就不知道怎么处理了。我就说,如果不你承认你说过那句话的话,我就打110,他还是不说,一直坚持不说。我当时很无奈,于是打110报警。

    当晚7点半左右,警察来了,分别听完我和商贩说了一遍当时的过程,就跟我说不要计较,说商贩没有骂我。警察问我家人在哪里,接着直接问我精神状态方面的一些问题,问的都是就像我真的是有精神状态的问题的病人一样。不是在问警情,而是把所有问题都转移到我是有精神问题上来。我当时问他,你这样问我,是觉得我精神有问题吗。警察说,我想了解你的精神状态,我当时觉得不对,就马上打开手机录音,警察看到之后态度就缓和了一些,我就问他:“你是认为我的精神态度有问题吗?”警察就吼着我说:“我想了解你的精神状态,我也认为你的精神状态有问题。”摊贩也用肢体语言和语言说明我的脑子有问题,同时让警察把我送到特殊场所去。随即,摊贩、摊贩妹妹和他们身边的人都用令人反感的表情和状态讥笑我。后来警察就没有处理这个事情,来的两个警察就走了。走的时候,摊贩就叫警察不要走,警察还是走掉了。

    他们走了之后,我又打110,我反映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刚才的警情没有被处理,二是警察的行为,刚才来的其中一个警察公然侮辱我。结果来的又是这两个警察,我态度很好地配合他们走流程。他们又重新问了一遍,我又重新回答了一遍。他们说要带我们去派出所,但是摊贩不愿意去,拒绝走。警察就叫我站在那里等摊贩卖完东西。我问警察,为什么等摊贩卖完东西,我的时候也是时间啊。警察说如果不站在那里等,摊贩的经济损由要我来买单,就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了,要去法院处理。我觉得公民都有配合警察的义务,为什么只叫我在那里一直站着等。我当时就一直等,期间还打电话问卫山派出所,这样是正常的吗,为什么警察叫我一直在这里等,接线警察重复地叫我跟现场警察说,我唯有继续在那里等。摊贩的妹妹对着警察说,我对摊贩的妹妹说了我的伤心事。但我之前并没有和摊贩的妹妹说我的任何私事。摊贩的妹妹在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我当时很愤怒,我之前并没有和摊贩的妹妹说伤心事。我当时就明白了,摊贩的妹妹这样做的目的是把问题都指向我的精神有问题的方面。我对摊贩的妹妹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情况也是很愤怒的。

    之后就一直等,等到10点多左右,一辆警车经过,叫我先跟警官回派出所做笔录,我就问警察做完笔录还要等吗?警察说做完笔录还要等摊贩。我问为什么还要等摊贩?当事人都在现场,为什么要再三地等,一直耗我的时间等摊贩。警察没有回应我,叫我一直站着等。等了一段时间后,警察就带我和摊贩回派出所做笔录了。摊贩在派出所和现场一样,装作什么都不知道,完全不知情的样子,说了两句就走了。做完笔录,就让我们各自回家,民警除了给了一张报警回执之后,就让我回家了。然后没有处理了。因为有个民警不问我警情方面的问题,只问一些与警情无关的问题,很莫名其妙,我当时有点生气,不明白警察要干什么,问了警察问我这些无关的问题是什么意思,警察也没回答我,之后又没有人处理了。我就想去找所里的值班领导(好像是万所或方所,脖子上有疤痕)反映问题,他见我之后,叫我不要计较,他把这个案子跟他们处理过了更严重的案情相比,觉得我的警情不严重。还告知我,如果摊贩过来,我也会一样告知他去法院起诉。我觉得他把事情推到法院,当时很失望,就对警察说如果不处理的话,请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他说可以,结果找来的张某民警不给我开,说派出所没有这个文书,就把所有笔录看完一下,犹豫了一下,特意把我叫出去,我觉得可能是在没有录音监控的地方,在门口跟我聊,说案件已经受理了,明天再回复我。

    5月21日,张某说给我说开停止调查的文书,我不明白开这个文书是什么意思,他没有给我明确答案。我问开这个文书是不是这个警情处理结束了,他说是。我又问他关于警察侮辱我的问题,张某反过来问我,“我们自己处理自己吗?”但所里的领导没有人处理这个问题。

    今天5月26日,派出所张某给我开了不予调查的文书,我问他,之前不是说开停止调查的文书吗,他一开始不承认,又说没说过给你开停止调查的文书,我告诉他我全程都有录音。之后,这个警官就叫我以后不要找他了。我问过张某,为什么所长叫他给我开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没有开,为什么开停止调查文书而没有开,而开了不予调查告知书,为什么说所长说可以开,但是你没有给我开。张某就叫我去问所长,张某和所长就在那里推来推去的,我不知道怎么回事。

    张某当时叫我出来的时候,跟我说已经受理了我的报警,但没有给我受案回执,我不清楚受理是不是意味着受案,我也不清楚他是否是特意在没有监控的地方才告诉我受理,却不开受案回执。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事实

    2023年5月20日20时45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在新塘镇某横路附近的摊贩有人使用粤语辱骂其。20时48分到场后,处警民警经过询问申请人以及摊主黄某贤、摊贩妹妹,向摊位附近的其他人员了解核实,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被他人用粤语侮辱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申请人和黄某贤的询问笔录、110警情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二、维持我所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无证据证明有人使用粤语辱骂申请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了解情况以及申请人、黄某贤的询问笔录,首先未发现黄某贤有使用粤语公然侮辱申请人的情况,其次经过询问现场证人,发现黄某贤为湛江雷州人,只会讲普通话和雷州话,并不懂得讲粤语,最后申请人声称黄某贤使用粤语以“士多啤梨”等话来骂其,民警通过当场询问摊主该话的意思,摊主以及附近的群众均表示没有说过该语言,且不管使用粤语或者雷州话对该话进行理解,都没有辱骂他人的意思。

    (二)现场处理警情的过程中主体正当。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流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可带领辅警一同处警,接到警情后,辅警协助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听从现场民警指挥等工作。在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的民警带领一名辅警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全程辅警均听从民警的指挥,协助民警进行录像等工作,在处理此警情过程中,主体正当,

    (三)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在民警经过了解情况后,在2023年5月21日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对于申请人和黄某贤的纠纷应当到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因此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调查告知书》。另,现场处置民警依据《广州市公安局接处警流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置的全程录音录像,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被申请人处置的全过程程序合法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被侮辱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不予调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体正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0日20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在增城区新塘镇某横路路边有人用粤语辱骂她,要求民警处理。

    2023年5月20日22时25分至2023年5月21日01时19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当时档主说了一句“士多啤梨”什么的,她认为这个档主在侮辱她。

    2023年5月20日22时31分至2023年5月20日22时59分,被申请人向黄某贤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黄某贤称,他是湛江雷州人,当时他跟对方说再回来买的话就要20元两盒菠萝蜜了,对方表示不买,也没有说话就要走了。突然对方问他刚说的话是不是在骂她。他没有骂对方。

    202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报警回执》。

    202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于2023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报称的被他人辱骂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同日,申请人签收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询问档主,档主明确表示当时他只是向申请人告知菠萝密的价格,并无辱骂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查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遂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进行调查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卫山派出所2023年5月2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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