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嫦、赖某宝、姚某珊、赖某湘及石滩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98、101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98、101号
申请人(101号案第三人):赖某嫦。
申请人(101号案第三人):赖某宝。
申请人(101号案第三人):姚某珊。
申请人(101号案第三人):赖某湘。
法定代理人:赖某宝、姚某珊。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雪燕,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志伍,职务:镇长。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
第三人(101号案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曾绮彤,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赖某嫦、赖某宝、姚某珊、赖某湘及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增石府行决字第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赖某嫦、赖某宝、姚某珊、赖某湘及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均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