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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生不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3〕25号)

    2023-08-31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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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5号

    申请人:刘某生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生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2〕增住建处告字1242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住建处告字1242号《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调查后重新出具书面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增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作出实质调查处理;

    三、协调让开发商退回所收的8万元款项。

    申请人称:

    2022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香江某苑”楼盘项目存在“乱收费多收费、指令认购人支付服务费、团购费”等若干违规问题,希望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维护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资金财产安全。有关收费问题,申请人指出:开发商收费内容没有明码标价,不仅收取认购书载明的5万定金,还以其它名义收取3万费用,开发商和第三方公司勾结,乱收费多收费,对于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此,开发商还设立霸王条款、不容协商,双方未能继续合作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开发商应该退回定金和其他名义收取的费用,总计8万。然而,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2〕增住建处告字1242号《处理意见书》中答复“企业表示你于2022年10月4日已签订《认购书》,坚持买卖双方按认购书条款履行责任,不予退款”“对于你提及的3万元服务费,企业表示你可与收费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收费公司办理退款”,诸如此类。被申请人只是机械转达开发商的意见,维护开发商的利益,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敷衍了事,不作为,一味将矛盾和纠纷推到司法部门。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标示每套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因素。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亦指出,信访工作应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信访并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敷衍了事,消极不作为,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通过信访投诉反映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香江某苑”楼盘项目存在“乱收费多收费、指令认购人支付服务费、团购费”等若干违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所作答复存在包庇开发商继续违法违规的嫌疑,因此特向贵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方严查严办,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住建处告字1242号《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调查后进行立案,重新出具书面回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申请人的财产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的广东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访系统”)反映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反映: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香江某苑”项目存在多处违规操作,并出现霸王条款、免责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条款。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开发商除了收取5万元定金,还安排申请人向第三方支付了3万元,事后称是房地产中介服务费,而转账记录显示3万元服务费由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申请人认为开发商与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实际合作。《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其委托产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因此,申请人认为开发商应退还该笔费用。(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2102737866)。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的规定及第二十九条关于“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的规定,申请人反映部分事项由被申请人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的信访反映事项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信访系统提交信访登记,反映房地产开发管理问题。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反映事项。关于申请人反映的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开发企业“乱收费”行为进行实质调查处理的问题。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予以处罚:(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二)商品房预售广告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的;(三)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所有权登记信息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未按规定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因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予以处罚”的规定及《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的规定,申请人反映问题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无需对相关事项进行答复,且相关问题已由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协调退款问题,企业表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4日已签订《认购书》,坚持买卖双方按认购书条款履行责任,不予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和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已多次组织申请人与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企业方面坚持按照认购书约定执行,不同意市民的退款诉求,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2022〕增住建处告字124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信访系统提交诉求登记,结合多次约谈和协调结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书(〔2022〕增住建处告字1242号),按期书面答复市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事项办理结果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27日,申请人在网上发起信访,反映以下情况: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路某号的“香江某苑”项目因开发商存在多处违规操作,并出现霸王条款、免责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条款,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开发商除了向他收取5万元定金,还安排他向第三方支付了3万元,事后称是房地产中介服务费,而转账记录显示3万元服务费由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但实际上他与这两家公司并未有实际服务往来。开发商应退还该笔费用给他。开发商和第三方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该信访件由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承办。

    202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增住建处告字1242号《处理意见书》,答复申请人:其于2022年11月15日前往“香江某苑”销售中心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违规销售行为。关于退款问题,企业表示申请人已签订《认购书》,坚持买卖双方按认购书条款履行责任,不予退款;关于3万元服务费,企业表示申请人可与收费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收费公司办理退款;关于开具发票问题,企业表示5万元定金已为申请人提供收据,定金是首付款的一部分,需交齐首付款之后才开票。另外的3万元服务费,申请人可与收费公司申请开票。该意见书于2022年11月24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认购协议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的“香江某苑”项目的开发商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首先,被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1月15日前往“香江某苑”销售中心现场检查,然而,现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后前往“香江某苑”销售中心现场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其次,被申请人称涉案企业表示不予退款、5万元定金已为申请人提供收据等,然而,现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曾向涉案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2〕增住建处告字1242号《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抄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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