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兰、毛某苹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增府行复〔2023〕15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53号
申请人:张某兰,女,1969年12月出生。
申请人:毛某苹,女,1996年7月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汤萍、董泽云,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乾良,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吴志波,分别为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申请人张某兰、毛某苹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