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明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10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03号
申请人:陈某明。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赵乾良,职务:镇长。
申请人陈某明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府函〔2023〕106号《答复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