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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坤、罗某女、钟某莲、黎某芳、顾某坤、江某林不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3〕135号)

    2023-06-12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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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35号


    顾某坤、罗某女、钟某莲、黎某芳、顾某坤、江某林:

    你们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23〕增国资处字4号《处理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材料已收悉。

    经审查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对你们作出〔2023〕增国资处字4号《处理意见书》,内容为:“你们于2023年2月21日信访反映购买参股了增城某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集团”)股份,期间只分红过两次,公司未联系过你们,你们对公司运营情况一无所知,请求督促归还本金等问题(信访件编号:LF440118202302285****)。对你们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要求广州市增城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集团”)认真开展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调查核实情况……二、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某工集团进入破产清算后,已由管理人按管,按照相关规定,你们提出的退还股份本金问题应由管理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下一步我局仍将督促资产经营集团与管理人保持沟通,依法依规为你们争取合法权益,争取早日解决你们的诉求。”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需符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属于对信访事项的答复,仅对你们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和解释,并没有对你们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侵犯你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你们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们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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