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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某华不服正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90号)

    2023-06-0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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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90号


    申请人:姚某华。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正南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职务:镇长。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蔚村某乡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姚某华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一、本人是城镇户口,在1999年经过第三人全体社员同意,本人加入了第三人成为一名新的社员,本人分到农田、地、果树,一分就三十年,当时分到农田就要交国家公粮,本人有交国家公粮的义务。本人这次分的农田、地、果树和第三人社员一样承包权是三十年。本人的待遇和第三人社员一样,年年都有分红,本人做过队委,2005至2007年担任过(会计)职务工作。

    二、到2013年,第三人砖厂征收,本人只不过提了小小意见,村委、队委、干部凭着恶霸,黑势力,滥用职权,剥夺了本人的人权。2013年11月2日,本人去了正果信访部门咨询、办理。

    三、2017年11月28日,国家政策放开了,本人城镇户口转入农村户口了,姚某维一家也是城镇转入农村户口,姚某良弟妇也是城镇户口,也是离婚人士,他们在第三人处也有分红,享受着第三人的待遇,而我就没有,代委的做法、行为是违法的、不公平的,能服众吗?

    四、农田、地、果树一直到现在都是本人管理的,我的承包权都没到期,正果司法乱写。

    五、2022年12月9日,在正果司法所不公正为农民办事,只维护并听从村干部一面之言,听从王律师乱写,麦律师出主意,麦律师讲中途借口说抽烟和队委走出大门外面,教队委怎么讲、怎么做,这种行为是违规的!第三人会议记录是2017年8月5日,同我本人入户2017年11月28日时间不相同,分明造假。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不予确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成员资格并享受第三人成员待遇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处理请求,被申请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职权,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2年11月18日向第三人送达了《行政处理答复及举证通知书》,并附有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在通知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但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2月9日,经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与第三人参加了由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听证会,并由被申请人制作了《调解听证笔录》;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了申请人与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于1971年4月4日出生并落户第三人所在地,1993年4月9日,申请人将户口迁出到正果镇某西街*号***房,户口性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2017年11月28日,申请人将户口迁回第三人处,现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蔚村某阶路**号;2017年8月5日,第三人举行社员代表会议,会议议题为“关于某乡合作社姚某华是否继续享有我社田亩一事”,经会议研究表决决定不同意申请人继续享有第三人田亩;2017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第三人出具《承诺书》,第三人同意申请人入户某蔚村某阶路**号,申请人保证今后不分合作社任何田地和经济利益收入;2020年4月30日,第三人召开社员户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蔚村某乡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册》,申请人不在该成员名册内;2022年12月9日,第三人在本案调解听证会中表示不予承认申请人具有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同意给予申请人成员待遇。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田租收据、地租收据、国家粮食任务证,《正果镇某蔚村某乡合作社成员代表或成员大会会议记录》《承诺书》《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蔚村某乡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册》《调查听证笔录》,正果派出所出具的姚某华户籍迁移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查标准是“户口加义务”的原则。我国以往的户口政策,有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之分,能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应是有农业户口的农村自然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将户口从增城区正果镇某西街*号***房迁入增城区正果镇某蔚村某阶路**号,迁入前其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不具有自动成为第三人成员的前提,也无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的成员资格经过第三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且第三人在2020年成员界定中没有将申请人列入其成员名册内,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第三人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申请人不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另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第三人拥有依法管理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收益分配的自主权,且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成员待遇。本案中,申请人的成员资格未经依法确认或得到第三人承认,第三人在2017年8月5日召开的成员会议经表决决定不同意申请人继续享有该社田亩,申请人也在2017年11月27日出具《承诺书》保证不分第三人任何田地和经济利益收入。因此,申请人不能享受第三人的成员待遇。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待遇认定纠纷一案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主体正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因此,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

    本府查明:

    1971年4月4日,申请人出生。其于2017年11月28日将户口从增城区正果镇某西街*号***房迁至增城区正果镇某蔚村某阶路**号,户主为其配偶何某清。

    2017年8月5日,第三人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经表决不同意申请人继续享有该社田亩。

    2017年11月27日,申请人出具《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分第三人任何田地和经济利益收入。

    2020年4月14日,第三人经民主表决通过《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蔚村某乡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该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再迁入的人员及其子女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处理,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与该社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第三人的负责人姚某良进行询问调查。《调解听证笔录》记载,申请人称,他出生落户第三人处,后于1993年将户口迁出到正果镇某西街,转为居民户口,后又于2017年11月28日将户口从正果镇某西街迁回某乡社。《承诺书》是他打印出来签字并出具给第三人的。第三人称,申请人的妻子及儿子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受社员待遇,他们社一贯惯例是,只要是将户口迁回来的人员,都要经过社员会议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如果户口迁回之前是城镇居民户口的话,户口迁回来之后也不能享有资格。经他们社表决决定,他们社不承认申请人具有他们社的成员资格,不给予其社员待遇。

    2022年12月13日,正果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因夫妻投靠由正果镇某西街*号***房迁入正果镇某蔚村某阶路**号。

    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不予支持申请人有关确认其具有第三人成员资格并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的请求。申请人、第三人均于2023年1月4日签收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于2020年4月30日张贴的成员公示表并无申请人的名字。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调解听证笔录》《承诺书》《正果镇某蔚村某乡合作社成员代表或成员大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确认其具有第三人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的请求有权进行处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本案中,首先,申请人属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第三人的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及《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某蔚村某乡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有关规定,其是否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应当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现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已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且申请人并不在第三人的成员名册中。其次,根据我国以往的户口政策,有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之分,能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集体组织成员的前提是有农业户口的农村自然人。申请人将户口迁至第三人处前就已是居民户口,依法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最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既然申请人不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那么其不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其具有第三人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的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的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增正府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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