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豪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12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24号
陈某豪: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广州某某纺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你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页面投诉广州某某纺服饰有限公司(被举报人)存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要求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示不服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对投诉事项的结案处理无意见,在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你致电询问时,你亦表示不服的是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经核查,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2月9日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某某花园某某路*-*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好评返现行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好评返现行为。被举报人明确拒绝对你进行相关赔偿,仅同意退货退款处理。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