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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伟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117号)

    2023-06-0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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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17号


    何某伟: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广州市增城某山茶行涉嫌销售产品包装标识、名称、地址标识不合法、无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的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曾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举报广州市增城某山茶行(被举报人)销售产品包装标识、名称、地址标识不合法、无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经核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前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某大道**号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92440101MA5ACJ****)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40183021****)备查,被举报人购进举报人所指茶叶后,拆开包装,分装到罐子里面再对外销售,罐子上没有贴标签,无厂名厂址等内容,茶叶的原包装已经丢掉。被举报人承认向举报人销售过“英红九号”茶叶6罐,每罐80元,共计480元。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被举报人将无标签的商品立即下架,并现场进行了教育整改。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因以电话回复的方式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嫌销售产品包装标识、名称、地址标识不合法、无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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