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110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10号
杨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广州市增城某木男装服饰店(被举报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举报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问题。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湖工业村某仔城某路某巷*号厂房*某楼***进行现场检查。针对举报单反映的问题,检查发现现场无对外招牌,经营面积约1000平方米,分设有办公室和仓库,当事人的经营者胡恒进在场配合检查,出示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Y6W****)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备查,称其一直在此经营,对此前被申请人因投诉事项联系不上一事,胡恒进称可能是误以为是骚扰电话,时间太久记不清了。鉴于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3月6日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嫌销售未经能效备案的产品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