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锋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9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增府行复〔2023〕94号
张某锋:
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府作出穗府行复转函〔2023〕19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办函》,本府于2023年3月1日收到该转办函,您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
经审查,您因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您举报广州某某奈美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存在其他化妆品流通环节问题的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已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已作出增府行复〔2023〕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向您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公民不得就同一事项同一复议请求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现决定对你此次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再重复处理。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