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英不服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59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9号
申请人:温某英。
委托代理人:胡东平,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职务: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某村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温某英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3)增朱街行决字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