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5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3号
申请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欧某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作出的穗增水行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