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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某庆建设有限公司不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52号)

    2023-06-0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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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52号


    申请人:湖南某庆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某舸,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湖南某庆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作出的穗增水行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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