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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毅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于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46号)

    2023-06-07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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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6号


    申请人:吴某毅。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吴某毅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2)增新府行决字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新府行决字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所举证据户口簿证明申请人出生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经济社”)。2016年5月,迁回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西某巷*号,申请人具有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某某村联合社”)及某某经济社成员资格是本案客观事实,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成员资格经过了被申请人表决”为由否认申请人集体成员资格,以需要表决为由显然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二、事实上,申请人及家人世代生长生活在某某村某某经济社,依法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常住村里拥有宅基地,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应当享有村民同等福利待遇,并多次向第三人申请应享有村民同等福利待遇,均被第三人以“未取得社员身份”为由被拒绝;第三人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调查之际,辩称“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不同意”。但是第三人始终没有证据证明其经过了“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不同意”证据,只是其搪塞说法,被申请人相信第三人搪塞,在没有证据情况下,没有查明申请与表决事实,毫无依据认定申请人没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显然是证据不足。

    为此,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对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新府行决字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对申请人吴某毅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福利待遇问题作出处理,依法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于2000年8月27日出生,其户口簿上记载的出生地为“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记载有“2018年12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东某巷*号”,户口簿上记载的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东某巷*号”,户主为其本人。根据其申请书及调查笔录,申请人出生落户在某山社区,2016年迁入某某经济社。申请人父亲户口1982年迁出至某某社区,于2016年才迁回某某经济社。某某经济社及某某村联合社认为,根据村规民约,申请人不享有该社的成员资格及分红。被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村规民约显示:《新塘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章程(修订本)》第五条第(三)项第1点规定:“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三)表决成员。本章程未明确的下列情况特殊的人员,需本人向社提出申请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1、户口迁入本村所在地的公民及其子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1点规定:“本社股东资格界定分为自然配置、保留配置、和表决配置三种类别:(三)表决成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需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再迁入的人员及其子女;”申请人吴某毅父亲吴某业属于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再迁入的人员,申请人为其子女的成员资格需经表决;且申请人出生落户在某山社区,2016年才迁入某某经济社处,属于户口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迁入的情形。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成员资格经过了表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调查笔录、《新塘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章程(修订本)》《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支持申请人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于2016年将户口迁至被申请人处,属于户口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迁入的情形,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需经被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成员资格经过了被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表决,故申请人主张确认享有被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府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

    四、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后立即举行听证进行调查,并于2022年11月10日,将申请人材料送达至被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某某经济社及某某村联合社,并同日向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在调查之后,2022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2年12月4日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12月4日分别送达被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某某经济社及某某村联合社。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新府行决字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两第三人均未提交答复

    本府查明:

    2000年8月27日,申请人出生。申请人的户口于2018年12月发生过迁移。现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东某巷*号,户主为其本人。

    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处理。申请事项:1.申请人具有某某经济社及某某村联合社成员资格,享有该社其他成员平等待遇;2.责令某某经济社及某某村联合社恢复申请人的村民分红待遇,并补发2019年征地分红每人2.3万元及申请人(2018年至2022年10月)的股份分红、集体福利,按实际分红金额计算。

    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代理人吴某业进行询问调查。《行政处理调查笔录》记载,吴某业称,他1977年出生落户在某某村,1982年随父亲(即申请人的爷爷)迁出到某某社区。2016年5月迁到某某村某某东某巷*号。吴某业拒绝在笔录上签名,被申请人在笔录上予以注明。

    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对某某经济社及某某村联合社的负责人钟某盛、吴某能进行询问调查。《行政处理调查笔录》记载,吴某能称,2018年至2022年没有发放分红,如果某某经济社同意给申请人分红,联社才会同意;钟某盛称,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不同意给申请人分红。2018年至2022年分了2次分红,第一次2.3万元征地分红,第二次3000元也是征地分红。申请人的父母做工人和教师的,户口迁出过,2016年才迁回来。钟某盛、吴某能拒绝在笔录上签名,被申请人在笔录上予以注明。

    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增新府行决字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申请人、某某经济社、某某村联合社均于2022年12月4日签收该决定书。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新塘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章程(修订本)》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表决成员。本章程未明确的下列情况特殊的人员,需本人向社提出申请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1.户口迁入本村所在地的公民及其子女;……”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行政处理调查笔录》《新塘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章程(修订本)》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确认其具有某某经济社、某某村联合社成员资格、补发福利待遇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本案中,首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其于2016年5月将户口迁回新塘镇某某村某某西某巷*号。虽然《行政处理调查笔录》无申请人父亲吴某业及某某经济社及某某村联合社的负责人钟某盛、吴某能的签名,但是两份笔录均提到申请人的父亲吴某业于2016年迁入。此外,户口本亦显示,申请人的户口于2018年12月发生过迁移。可见,申请人属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某某经济社、某某村联合社的公民,其是否具有某某经济社、某某村联合社的成员资格应当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现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已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其具有某某经济社、某某村联合社的成员资格的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无不妥。其次,根据上述规定,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的前提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申请人并不具有某某经济社、某某村联合社的成员资格,因此,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补发征地分红的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增新府行决字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的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增新府行决字第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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