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刘某秋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雁塔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48号)

    2023-06-07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分享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48号


    申请人:刘某秋。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雁塔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增滩路19号。

    负责人:郭璀,职务:所长。


    申请人刘某秋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雁塔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雁塔)行终止决字〔2023〕31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穗公增(雁塔)行终止决字〔2023〕31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重新调查案件,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还申请人一个交待。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达广场某某银行对出的停车场处被人打伤。经司法鉴定右脚多处骨折。后在增城石滩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做手术后出院。后又返回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刚回家就收到被申请人打电话来说撤销调查。这样让家属和患者难以接受。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清楚还家属和患者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所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

    2022年10月23日2时58分许,我所接110转申请人报称:2022年10月23日2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达广场某某银行对出的停车场处被马某强的几个朋友殴打,导致右脚脚踝处受伤,走路困难。

    2022年10月23日,我所受理申请人被殴打案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开展伤情鉴定,查看分析现场监控视频。经调查,根据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10月23日2时47分11秒,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达广场某某银行对出的停车场处,申请人用右脚踹一穿白色短袖上衣的男子,马某强见状用双手格挡开申请人,申请人失去平衡倒地,申请人的殴打他人行为被化解,当时申请人身边包括马某强在内共4人,4人并无主动攻击申请人的行为,当日02时47分20分,申请人已和周边人员脱离接触。

    2022年10月23日,经询问申请人,其报称被马某强的朋友殴打,对方打到其身体,还将其弄倒了,其右脚脚踝处受伤肿了,并表示马某强没有动手打他。

    2022年11月3日,经询问马某强,其表示朋友马某和申请人开玩笑,申请人听后情绪激动,就踢了马某一脚,其看到这个情况,就用双手挡住申请人,隔开距离,申请人可能因为失去平衡就摔在地上。

    2022年12月9日,经询问申请人,其表示已看过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承认用右脚踹了一个马某强的朋友,称不清楚被哪个人推倒在地,不清楚被哪个人踩了一脚,把其右脚踩骨折了。

    经调查,我所查明申请人是2022年10月23日2时许正在以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他人的不法侵害时,马某强等人为制止不法侵害,实施了制止申请人不法侵害的行为,申请人因自身重心不稳而倒地受伤。

    2023年1月3日,我所认定申请人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穗公增(雁塔)行终止决字〔2023〕31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马某强的陈述、监控视频、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申请人认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法、错误,应予撤销,未经调查清楚案情就结案,要求重新调查案件。

    我所认为:

    一、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其因被正当防卫而骨折受伤,刘某秋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本案中,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整个过程约10秒,申请人以脚踢的方式实施了殴打一穿白色短袖上衣男子行为,该行为是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马某强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朋友,见状立即实施了用双手挡住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因重心不稳而倒地受伤,当时申请人身边包括被攻击者、马某强在内共4个男子,4人均去制止申请人,4人均无主动攻击刘某秋的行为。本案中,马某强等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马某强等人对申请人的损伤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被正当防卫而受伤,其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正当防卫是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合法行为。因此,申请人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

    二、我所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在查明申请人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我所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我所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我所受案后开展调查取证,调取证据,开展伤情鉴定,询问申请人和证人,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23日3时,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增城区荔湖街某达广场某某银行对出的停车场被马某强的几个朋友殴打,现右脚脚踝处受伤肿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

    2022年10月23日3时23分至2022年10月23日3时37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当时将近3时许他走到工商银行对出的停车场处想打车回家,他见到他的朋友马某强和他的几个朋友都在现场,于是他就和马某强打招呼。没想到就被马某强的朋友打了。打到他的身体,把他弄倒了,身上没有什么伤,他的右脚脚踝处受伤肿了,还有擦伤,他的手机玻璃也被弄破了。

    2022年11月3日14时54分至2022年11月3日15时37分,被申请人对马某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马某强称,当时他跟朋友一共五个人去某达广场某尚酒吧以为去喝酒的,还没去到某尚,他就在1822酒吧前的停车场见到申请人,他看起来喝得很醉,摇摇晃晃的,然后他们就互相打了个招呼,然后他朋友(他们叫他“马某”)就问他申请人是谁,他就说是他的朋友,石滩麻车的兄弟,然后马某就开玩笑说了句“*你麻车”。申请人听到后,情绪有点激动,骂了几句他朋友马某,接着申请人就踢了马某一脚。他看到这个情况,马上就制止申请人,就是用双手挡住申请人,隔开距离,申请人可能因为失去平衡就摔倒在地上,他还被他拉了一下,他拖鞋还掉了。马某等几个朋友看到申请人摔了,还用手去扶申请人。

    2022年11月8日,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批准,将申请人被殴打案的办理期限延长三十天。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穗增公(司)鉴(法临)字〔2022〕02278号《鉴定书》,鉴定意见: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2022年12月9日20时34分至2022年12月9日20时52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称,当时马某强的朋友对他说了一句“*你麻车”,接着他就踹了一下他,后来他不知被谁推倒了。

    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被殴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现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于当天签收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10月23日2时47分许,申请人先踹对方一脚,后倒在地上。

    被申请人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截图》显示,申请人指认截图上画圈标注1的人物为其本人,并承认当时他踹了对方一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首先,《调查笔录》记载,申请人称,当时马某强的那个朋友骂他,他就踹了对方一脚;马某强称,在他的朋友开玩笑说了句“*你麻车”后,申请人就踢了他朋友一脚,他马上制止申请人,申请人失去平衡倒地。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踢了对方一脚后倒地。《调查笔录》与现场监控视频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被殴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立即调查处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于2022年11月8日委托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于2022年11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雁塔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雁塔)行终止决字〔2023〕31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