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添不服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10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04号
陈某添: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府函〔2023〕140号《答复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材料已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告知书》属于信访事项的答复,仅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引,并没有对你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