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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某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88号)

    2023-05-2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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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88号


    付某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广州某某兽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无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广州某某兽化妆品有限公司(被举报人)违法销售无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问题。经核查,被申请人已收到相同线索,并已于2022年11月29日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某路*号之*自编厂房第*层**-*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提供名为“广州某某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备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被举报人住所内发现名为PINKYFOCUS黧黑镜光唇釉-06的产品在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该产品的备案信息,发现该产品于2022年11月21日首次备案,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被举报人电子商务平台发现该产品曾于2022年11月11日售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制作《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记载:被举报人是第一次购入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当时未留意该产品未备案,发现后及时跟供货商反映,其立刻进行了备案。被举报人提供汕头市韩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证照、产品备案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截图。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嫌违法销售无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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