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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亮、李某峰、李某聪不服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关于新塘镇某某村信访事项的答复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83号)

    2023-05-2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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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83号


    李某亮、李某峰、李某聪:

    你们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的《关于新塘镇某某村信访事项的答复告知书》,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22日收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事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们向被申请人信访,反映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审计报告涉嫌造假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新塘镇某某村信访事项的答复告知书》,内容记载:“经调查并与新塘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信访材料中反映的3 份审计报告均是对新塘镇某某村村干部换届离任进行的财务收支审计事项。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和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的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是由新塘镇人民政府成立审计工作组对新塘镇某某村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2020年在新塘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新塘镇某某村聘请广州市增信鸿日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塘镇某某村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新塘镇人民政府对新塘镇某某村的审计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新塘镇某某村支付农民公寓楼工程款由村提出申请,经新塘镇人民政府挂点部门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村基本户进行对公支付,资金使用符合《增城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新塘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你们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应当符合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你们合法权益的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你们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告知书,答复告知内容并未侵犯你们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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