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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63号)

    2023-05-2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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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63号


    何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广州某某奈美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备案凭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广州某某奈美妆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未取得备案凭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问题。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某某某某某街*号*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悬挂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A****)。被举报人现场打开其拼多多店铺搜索订单号221212-583139367820272的商品页面,该商品为“香水沐浴露持久留香72小时男女通用除端保湿沐浴乳家庭装大容量”,现场未发现有该商品实物,被举报人称该商品因近期有较多消费者投诉,上周已退回厂家处,该订单即是最后一份成交记录。被举报人提供了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涉案商品照片(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009921)、广州某某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单备查,因该化妆品备案已于2022年9月23日被取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现场下架商品链接,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该商品的成本支出记录,被举报人也无法提供相关数据及记录,被申请人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对申请人提出的退款及赔偿1000元诉求,被举报人称生产日期在备案取消日期前,拒绝退款及赔偿。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嫌销售未取得备案凭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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