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博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38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8号
李某博: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某某某某某某路*号***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住所内悬挂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6565****)。被举报人主要经营项目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被举报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某某妈妈旗舰店”内标题为“某某妈妈孕妇身体乳润肤露润体乳保湿滋润秋冬孕期专用护肤品180g”销售主页,被举报人在该销售主页内确有使用“孕妇”“孕期专用”“孕肌”广告用语,该销售主页对应产品实体名称为某某妈妈小麦胚芽鲜萃润泽保湿身体乳。经查,订单号292099330818074****为被举报人网店所产生的订单。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该款产品的生产厂家证照信息、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62****)、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T29665-2013(水包油型(I)))、《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化妆品功效评测报告(试验结论为人体测试结果显示,在本试验条件下,该受试物在涂抹后4H、8H及12H均可显著提升皮肤角质层含水量,可认为使用该受试物后12H具有保湿功效)、具有补水保湿功效的化妆品组合物及其应用专利登记簿和无致畸毒性安全标签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备查。被举报人的现场负责人表示,该产品备案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未取得新功效备案,在销售主页上使用“孕妇”“孕期专用”“孕肌”广告用语是基于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评测,认为可推荐孕妇使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告诫被举报人,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传评价规范》的公告中说明,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涉事产品备案日期为2021年5月1日后且未取得新功效备案,按要求不得宣传“孕妇”相关广告用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被举报人限期内对天猫平台网店内该产品销售主页进行整改。经复查,被举报人已完成整改,删除“孕妇”相关广告语。由于被举报人已限期内进行整改,情节轻微,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