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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某红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增府行复〔2023〕33号)

    2023-05-23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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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3号


    余某红:

    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穗公增(石滩)行拘通字〔2023〕310120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增(石滩)行拘通字〔2023〕310120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向你的家属通知你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于2023年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自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22日止)。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你单位不服的穗公增(石滩)行拘通字〔2023〕310120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系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做的阶段性行政行为,并非终局性行为。该行为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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