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杰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3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32号
周某杰: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称曾向被申请人举报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某路*号之某部分***室的被举报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记载: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主要从事母婴用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约800平方米,存放大量待发货的母婴用品,现场约有24个工作人员进行销售发货。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查。被申请人现场发现“婴儿硅胶勺”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址。被举报人提供相关进货材料、台账资料。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穗增市监洲责改字〔2022〕B12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停止销售,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被举报人表示积极配合。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