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2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3号
申请人: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23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第三人:唐某福。
申请人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39745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