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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某平、叶某佳、叶某燕、叶某成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13号)

    2023-05-1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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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3号


    申请人:万某平。

    申请人:叶某佳。

    申请人:叶某燕。

    申请人:叶某成。

    委托代理人:万某平。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某村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万某平、叶某佳、叶某燕、叶某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增石府行决字第3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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