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平、叶某佳、叶某燕、叶某成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府行复〔2023〕13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13号
申请人:万某平。
申请人:叶某佳。
申请人:叶某燕。
申请人:叶某成。
委托代理人:万某平。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某村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万某平、叶某佳、叶某燕、叶某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增石府行决字第3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