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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增府行复〔2023〕9号)

    2023-05-18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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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9号


    刘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增市监举复〔2022〕195号《关于刘某举报事项的答复》中对你举报广州市增城某某某商行涉嫌销售“军”字号假酒等问题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具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你称曾向被申请人举报广州市增城某某某商行涉嫌销售“军”字号假酒。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某某一街**号***房的被举报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记载:被举报人能有效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酒“军中茅台王”在售。执法人员提供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的“军中茅台王”酒和收款收据、付款截图图片,被举报人承认其确实于2022年11月15日售出上述酒2瓶,售价350元/瓶。被举报人表示上述酒系其从顾客手中回收的“老酒”,共回收2瓶,因此无法提供上述酒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等材料。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被举报人现场在店面门口张贴《召回通知》,召回上述已售出的酒2瓶、为顾客退货退款。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警告。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和原因对你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事项已履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的职责,依法保障了你的举报权。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增城某某某商行涉嫌销售“军”字号假酒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享有进行举报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与你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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