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娇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石滩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增府行复〔2023〕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3〕2号
申请人:陈某娇。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石滩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基。
申请人陈某娇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石滩派出所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