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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某平不服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府行复〔2022〕430号)

    2023-05-1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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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2〕430号


    申请人:曾某平。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解放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伍,职务:镇长。

    申请人曾某平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石依申请公开〔202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公开《关于请予支持增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函》。

    申请人称:

    按照“三旧”改造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增城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条件增规条(2014)48号等文件规定,某某某汇小区的配套应该先于房屋竣工,并同小区房屋一起验收,但实际上,某某某汇项目已于2021年12月6日获得验收通过,而本应一起验收的配套工程、如西侧规划道路L-02-02=S1=14458m、南侧公园绿地L-02-01=G1=11196㎡。2022年12月2日石滩镇副镇长龚镇长牵头开发商(开达)、业主代表组织会谈,政府要求开发商(开达)在2023年1月1日前,要完成其负责路段的路基,水泥层、排水等事项,并且至少完成一层沥青的铺设。截至2022年12月26日现场规划道路仍然凹陷的鱼塘裸土等等未完成上述任何一项工作(已停工1个礼拜)。按规划图纸,小区前花园有1119㎡的公园绿地因为开发商负责建设完成,龚副镇长表示会后政府会派人去实地测量验收公园绿化地实际完成的情况,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公园绿地的标准完成其应该完成的部分,截至2022年12月16日仍未通知业主一起参与测量工作及后续的建设计划。目前发现某某某汇很多问题没按图施工或者没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施工,据业主向增城规划局了解因为石滩政府向他们发了关于《请予支持增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函》小区才通过了增城规划局住建局的竣工验收,目前小区存在如下几项重大验收质疑的问题:

    一、1栋入口消防道路没按报建图纸坐标施工,消防通道路错位导致进出车辆出现盲区;

    五、904个停车位没有安装充电桩。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8775号第六条3停车位应配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六、地下室未看到明确标明的非机动车车停车场(未有充电设及投入使用)。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8775号第六条1.1非机动车停车位606个

    八、城市设计要求小区的建筑应采用绿色的坡屋顶形式、考虑美观及排水屋顶应该是斜的,未见有绿色。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8775号第九条9.1、9.2

    十、小区广州住建局官网阳光家缘统计小区内住宅可售建筑面积为59042.3平方,商业建筑面积为1479.92。批复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8775号内住宅建筑面积58010㎡商业建筑面积1459㎡,按阳光家缘对外的住宅容积率(59042.3+1479.92+3650+135)除于31627=2.3333>2而土地出让合同的及增规条(2014)第48号容积率≤2。要是住宅容积率发生了变化开发商未按实际住宅建筑面积*5%提供保障性住房给政府

    十七、现场没有海绵城市的设计做法石滩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单位,没有尽到监督监管的职责,反而以政府的名义,去帮助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三旧”改造协议未履行,不具备验收资格的条件下通过了验收,石滩政府的该函件,损害了某某某汇全体业主的利益,致使小区到目前为止仍处于半烂尾状态,某某某汇全体业主,作为该函件的受害者,我们强烈要求,石滩镇政府对该函件,向所有业主作出解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545202211240001),在2022年12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符合前述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请予支持增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函》属于磋商信函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应予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向增城规划局请求验收某某某汇规划验收的函件,函件具体为《关于请予支持增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函》。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石依申请公开〔202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函属于磋商信函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将石依申请公开〔202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邮箱。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电子邮件发送情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制作涉案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关于请予支持增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函》,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磋商的信函,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后于2022年12月6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石依申请公开〔202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石依申请公开〔202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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