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水厂不服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增府行复〔2022〕42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2〕422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水厂。
委托代理人:刘某良。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敏,职务:镇长。
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水厂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增新责字〔2022〕25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
该道路是某某水厂与新塘镇某某村委协商租赁已使用10多年,其中在“某某村事件”时某某水厂正门被封堵,当时便道确保了我厂正常生产运行。目前该便道是对我厂生产安全保障起到极大作用,且该便道产权不属于某某水厂,某某水厂希望增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以保留该安全保卫通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有权对复议申请人违法占用耕地修建硬化道路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粤府函[2020]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二点公告:“二、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6条规定:“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依照上述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占用耕地修建硬化道路的行为破坏该耕地的种植条件,答复人有权依法责令其改正。
二、答复人作出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前,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查明复议申请人占用耕地建设水泥路面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并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查明案涉地块土地用途为耕地,复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答复人查明:2022年12月14日,答复人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复议申请人在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大道**号附近有一段穿过田园的硬化路面。当日答复人现场经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新塘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为新塘规自所)工作人员系统查询,得知该硬化路面所在地块的土地用途为耕地,复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答复人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新责字〔2022〕2561号)送达给复议申请人,责令其在2022年12月17日16时前拆除硬化道路恢复土地原状。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大敦水厂门前道路的土规和土地利用现状》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答复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复议申请人占用耕地建设硬化路面破坏种植条件,答复人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硬化道路恢复土地原状适用法律正确。
四、答复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程序合法。
2022年12月14日,答复人执法人员在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大道**号附近巡查时发现附近有一段穿过田园的硬化路面,经查询该地块的土地用途为耕地,该硬化路为复议申请人占有和使用,遂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送达给复议申请人,责令其2022年12月17日16时前拆除硬化道路恢复土地原状。答复人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掌握充分证据后,向复议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答复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
2017年12月7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某某水厂租借出入便道用地合同(2018-2022年)》约定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因生产需要,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租借约2320m²作为车辆出入口便道,方便原材料的运输及作为消防应急通道。
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新塘镇某某村某某大道18号进行检查。《检查笔录》记载:申请人占用耕地进行建设道路,经查该地块已硬底化建成道路,占地面积约1.7亩。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勘测说明》显示,涉案路面已被硬化,道路两侧为耕地。
同日,新塘规自所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水厂建设道路的说明》,显示:申请人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大道**号,该厂为了进出方便,于2009年租用某某村务农社某某大道路边的农田建设进出道路(某某村现某某公交站西北角处);新塘规自所于2022年12月14日巡查发现,该厂在该位置硬化道路。经查“增城区国土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该道路的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
同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向新塘镇政府出具《关于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水厂建设道路的说明》,记载:申请人为了进出方便,于2009年租用该村务农社和巷头社在某某大道路边的农田建设硬底化进出道路(现某某公交站西北角处),该道路建设前是农田,由某某水厂出资建设。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新责字〔2022〕25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某村某某大道**号进行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2022年12月17日16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为拆除硬底化道路,恢复土地原状。上述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某某水厂租借出入便道用地合同(2018-2022年)》《检查笔录》《现场勘测说明》《关于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水厂建设道路的说明》《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三条规定:“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该公告的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434项规定:“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增城区的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土规图》《土地利用现状》、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占用耕地建设硬化路面,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建设道路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涉案《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该道路系与某某村委协商租赁,已使用10 多年,产权不属于某某水厂等理由,要求保留该道路,销售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于法无据,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新责字〔2022〕25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增新责字〔2022〕25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