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平不服朱村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增府行复〔2022〕416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2〕416号
申请人:黄某平。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仪,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中288号。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黄某平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2〕朱街来访55号《答复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贵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2〕朱街来访55号《答复告知书》, 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反映的临迁费问题重新作出书面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黄某平于1990年7月30日出生,出生后不久户口即在某某某经济社,之后一直居住在本村,属于农业家庭户口,户口未发生迁移,也一直享有同等待遇及履行义务,是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某村某某某经济合作社(下称某某某经济社)社员。
2013年5月14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下称“贵府”)发布增府〔2013〕6号《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土地预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通知》,申请人黄某平的户籍登记地址位于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土地预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于2013年8月15日,申请人黄某平的父亲黄某新作为户代表,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广州教育城一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补偿对象并不包括申请人黄某平。因某某某经济社在获得征地款后,以申请人黄某平出嫁为由,拒绝向申请人黄某平分配征地补偿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2020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0)增朱街行决字第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如下:一、申请人黄某平申请确认具有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某村某某某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本街予以支持;二、申请人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某村某某某经济合作社向申请人黄某平支付征地补偿款41万元,本街予以支持;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趸缴一次性社会养老保险金4.14万元、确认其房屋安置对象、支付每月1600元租房补贴的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处理范围,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2020)增朱街行决字第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查明,被申请人作为广州教育城(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一期房屋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执行单位,确认在征收过程中,对申请人在内的村民能否享受租房补贴,趸缴社会养老保险及确认房屋安置对象等进行了确认。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将申请人黄某平纳入征收补偿安置范围,与黄某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对黄某平进行补偿是错误的,己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并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2013年8月1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临迁费。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未明确答复申请人的诉求,也未明确指引申请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仅简单要求申请人另循途径解决,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于是,申请人就〔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告知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1)粤7101行初5332号《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在涉案答复告知中,朱村街道办未明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确定的具体机关,也未明确指引黄某平应向何单位、如何主张相应权益,也未对黄某平户籍及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所作出的涉案答复告知依据、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该《答复告知书》。
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2022〕朱街来访23号《答复告知书》,但该告知书的内容与〔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的内容一致,未明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确定的具体机关,也未明确指引申请人应向何单位、如何主张相应权益,也未对申请人户籍及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所作出的涉案答复告知依旧是依据、事实不清。为此,申请人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于2022年9月30日贵府作出增府行复〔2022〕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2〕朱街来访23号《答复告知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反映的临迁费问题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又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2〕朱街来访55号《答复告知书》,但是该答复告知书仍然存在前述问题。第一,被申请人未查明案件事实,黄某平自出生一直居住在朱村街某某村,与丈夫李某中登记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朱村街某某村,并且二人生育的子女在朱村街某某村读书生活,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婚后没有居住在朱村街某某村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第二,被申请人仅建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但依然未明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确定的具体机关,也未明确指引申请人应向何单位、如何主张相应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2〕朱街来访55号《答复告知书》依然未实际解决申请人的诉求,也不符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粤7101行初5332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答复要求,请求贵府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答复告知书》的过程
2021年3月16日,被答复人向答复人向朱村街道办事处反映临迁费问题,要求答复人确认其有权领取2013.8.11-2021.2.28期间的广州教育城一期房屋拆迁补偿临迁费。
2021年3月24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发出《受理告知书》。
2021年5月21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发出《延期告知书》。
2021年5月19日,答复人作出〔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并于2021年9月11日送达被答复人。
2021年9月30日,被答复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
2022年5月27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答复人就被答复人反映的问题重新做出答复。
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2022〕朱街来访23号,就被答复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被答复人。
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2022〕朱街来访55号,就被答复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被答复人。
二、答复人已告知被答复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临迁费问题
答复人在执行增府〔2013〕6号《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教育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的过程中,已经对被答复人的个人情况及户籍所在家庭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处理。经查:黄某平于1990年出生,2012年6月18日与贵州省金沙县人李某中结婚,黄某平一家非纯女户,被答复人不符合6号文中对安置对象及临迁对象的认定标准。2013年8月15日答复人与被答复人户籍所在地户主黄某新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再向其支付临迁费,其实质系要求答复人自行改变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得到履行,被答复人已基本完成了包括黄某新在内的广州科教城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答复人不宜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与黄某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该协议也系户主黄某新真实意思的表示,答复人并无法定义务主动变更该协议内容。被答复人如认为答复人签订的原协议违法,应针对原协议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这点答复人已通过答复告知书(〔2022〕朱街来访55号)告知答复人。
综上,答复人已告知被答复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被答复人所称的违法行为,请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的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某某村某某某路**号之二,未发生过迁移,与其父亲黄某新、母亲马某娇、妹妹黄某某平、弟弟黄某明等家庭成员为同一户籍地址。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与贵州省金沙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李某中登记结婚。因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建设需要,黄某新家庭位于某某村某某某社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甲方)与家庭户主黄某新(乙方)签订《广州教育城一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按照增府〔2013〕6号文中《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安置分户及回购条件,对上址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其中,协议约定“乙方符合领取临迁补贴资格的人数共4人……直至甲方向乙方发出《安置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止。”协议附后经黄某新签名确认的《广州教育城一期范围某山黄某头社拆迁安置信息汇总表》显示符合领取临迁补贴的人为黄某新、马某娇、黄某明、黄某凤,因申请人公告前外嫁,不享受临迁补贴。协议签订后,相关拆迁补偿款支付至黄某新家庭指定的银行账户,相关安置房现已交付完毕,临迁补贴也已停止发放。
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访书》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发放2013年8月1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临迁费1456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2022年5月27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粤7101行初533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在涉案答复告知中,朱村街道办未明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确定的具体机关,也未明确指引黄某平应向何单位、如何主张相应权益,也未对黄某平户籍及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所作出的涉案答复告知依据、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判决撤销〔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临迁费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判决作出〔2022〕朱街来访23号《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要求享受临迁补助待遇,实质是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不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您的诉求应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点之规定,建议您通过行政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告知书》后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经审查后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增府行复〔2022〕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朱街来访23号《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反映的临迁费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朱街来访55号《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3年广州科教城落户朱村街,对凤岗村和某某村实行全征全拆,由朱村街根据《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教育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2013〕6号)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落实补偿。经查,你于1990年7月30日出生,出生后落户在增城区朱村街某某村,户籍未发生变化,2012年6月18日,你与贵州省金沙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李某中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居住在朱村街某某村。2013年8月15日,朱村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与乙方黄某新(户主,你的父亲)签订了《广州教育城一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乙方户籍所在家庭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黄某新作为乙方代表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即朱村街在执行《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教育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2013〕6号)的过程中,已经对你户籍所在家庭的拆迁补偿进行了安置,现你提出要求享受临迁补助等拆迁待遇,实质系要求变更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协议内容,应针对原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户口簿、《广州教育城一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广州教育城一期范围某山黄某头社拆迁安置信息汇总表》《信访书》、〔2021〕朱街来访76号《答复告知书》、(2021)粤7101行初5332号《行政判决书》、〔2022〕朱街来访23号《答复告知书》、〔2022〕朱街来访55号《答复告知书》等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土地预征收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2013〕6号)中《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五章临迁第十二条临迁对象的确定规定:“(一)享受分户户主的父母、配偶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二)未外嫁且户口在拆迁范围的女儿;(三)不享受分户,但享受回购安置且在拆迁公告之日前生活生产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及家庭成员;(四)在拆迁公告之日后出生的新生儿(以出生证为准);(五)在拆迁公告之日后新婚的夫妇(以结婚登记日为准)。”
本案中,申请人家庭房屋因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在执行增府〔2013〕6号《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项目土地预征收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的过程中,已经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户代表黄某新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事项达成协议,就涉案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安置、临迁安置补助、拆迁奖励、社会养老保险等进行了约定,相关拆迁补偿款已支付,安置房已交付,且临迁补贴亦已发放完毕,协议已实际履行,该协议是申请人家庭以户为单位对家庭共同财产作出的处分,其效力应及于全体家庭成员。在该协议以及协议附后的《广州教育城一期范围某山黄某头社拆迁安置信息汇总表》中均已确认在拆迁安置补偿中申请人家庭户符合领取临迁补助的人员并不包括申请人,现申请人以其符合领取临迁补助条件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补发,实质上是对原征收安置补偿行为有异议。由于涉案房屋已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在相关安置补偿协议未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无效的情况下,不存在要求行政机关对同一房屋重复进行补偿安置的基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2022〕朱街来访55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执行《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教育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增府〔2013〕6号)的过程中,已经对申请人户籍所在家庭的拆迁补偿进行了安置,现申请人提出要求享受临迁补助等拆迁待遇,实质系要求变更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协议内容,应针对原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并无不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2〕朱街来访55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