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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不服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2〕409号)

    2023-05-14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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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2〕40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宏,职务:分局长。

    第三人:赖某浩。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2〕315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理法》第四十三条对赖某镔、赖某浩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2022年5月23日凌晨两点左右,申请人在1978文化创意园喜仕酒吧被赖某镔、赖某浩等人结伙殴打了,当时报警了,经医院诊断为头部损伤、胸口损伤、全身多处挫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被赖某镔、赖某浩等人殴打的全过程,现场有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分局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

    2022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违法人员赖某浩与赖某某(女)、赖某镔(赖某某丈夫)等人一同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1978文化创意园喜仕酒吧饮酒。期间赖某某(女)在喜仕酒吧厕所门口处被申请人张某故意伸左手摸了左边胸部,赖某某便追至酒吧走廊拦住张某,与其理论。违法行为人赖某浩见到一起饮酒的赖某某与申请人发生纠纷,便上前拉了申请人张某,并打了申请人一巴掌。赖某镔听到其妻子被申请人摸胸,便气愤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后双方被酒吧工作人员劝解。2022年5月23日,我分局增江派出所受理张某被殴打案开展调查。2022年7月6日,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2022年11月29日,经调查,我分局认定赖某浩构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对赖某浩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因疫情原因,我分局对赖某浩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赖某浩的陈述和申辩、赖某镔的陈述与指认、申请人的陈述与指认、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我分局认为:

    一、我分局依据法定职权对赖某浩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我分局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赖某浩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二、我分局认定赖某浩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赖某浩在笔录中承认其是因见到赖某镔妻子与申请人发生纠纷,拉申请人时打了申请人一下脸部,否认有继续踢打申请人行为。本案亦有申请人陈述被殴打经过,案发地监控视频中显示违法行为人赖某浩殴打申请人后被人群隔开在外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分局认定赖某浩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情形。

    申请人张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违法人员赖某浩与赖某镔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违法人员赖某浩以结伙殴打、伤害他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我分局认为,结伙殴打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本案中,违法人员赖某浩与赖某镔在事先并无共同殴打申请人的意思联络;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赖某浩与赖某镔在事中有共同殴打申请人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存在纠集过程或二人的行为明显的协作性。故我分局认定违法人员赖某浩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

    三、我分局对违法人员赖某浩的行政处罚符合裁量幅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分局考虑本案起因系申请人张某的先前猥亵行为引起的,申请人有明显的重大过错,故认定违法人员赖某浩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对赖某浩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四、我分局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保障违法人员权利义务。在办案过程中我分局依法保障赖某浩各项权利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和处罚前告知等。同时,将通知书送达家属,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分局对赖某浩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3日4时43分,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沿江东路15号1978文化创意园喜仕酒吧被人殴打。当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增江派出所(以下简称增江派出所)作出《受案登记表》建议调查处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案回执》。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向喜仕酒吧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

    2022年5月23日2时58分至3时27分,增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办公区对赖某某进行询问,赖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在喜仕酒吧厕所走廊里被申请人抓了一下胸部,她就走过去抓住申请人的手臂,然后很多人就把她和申请人围起来了,申请人和她丈夫赖某镔都有推撞行为。

    2022年5月23日4时39分至5时09分、2022年7月8日13时50分至14时20分和18时54分至18时59分,增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办公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在酒吧大厅的时候,突然有人把他踹倒在地上,并一直踢他的身体,应该有两到三个人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2022年5月23日,增江派出所委托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2年7月6日出具穗增公(司)监(法临)字〔2022〕0097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2022年5月24日10时31分至10时57分、2022年7月8日18时07分至18时16分、2022年10月16日21时29分至21时56分,增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办公区对赖某镔进行询问,赖某镔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当时看到妻子赖某某跟着申请人到了卡座走廊,赖某某抓住申请人并大声讲申请人摸了她一下胸部,赖某镔将申请人推倒并踢了申请人脚部一下,因为现场比较暗,其不清楚第三人是否有殴打申请人。

    2022年8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的办案期限延长30日。

    2022年7月16日13时17分至13时44分、2022年8月24日10时23分至11时24分,增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办案区对邹某宏进行询问,邹某宏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晚,其在喜仕酒吧饮酒时遇到申请人,后来听到一个女子指着申请人很大声地说申请人摸了她的胸部,其看到申请人被推倒,有2-3名男子用脚踢申请人的上半身及头部。

    2022年10月14日9时25分至10时19分,增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办案区对周某安进行询问,周某安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看到第三人推了申请人一下,赖某某跟赖某镔说申请人抓了她的胸部一下,后赖某镔用拳手和脚打了申请人背部和脚部几下。

    2022年11月29日11时37分至12时15分和17时17分至17时33分,增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办公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称:第三人见到赖某镔的妻子赖某某从厕所出来,第三人跟在赖某某后面走到卡座走道位置时,看到赖某某拉住申请人,赖某镔从卡座冲上去,第三人走上去打了申请人一下脸部,赖某镔将申请人推倒在卡座处并踢了申请人一脚,赖某镔没有叫第三人一起去殴打申请人。

    2022年11月29日,增江派出所向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第三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增行罚决字〔2022〕315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第三人殴打一名男子并造成该名男子轻微伤,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处罚过轻,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喜仕酒吧礼宾人员范某伟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当时看到C1-C3卡座的客人乱成一团,其中有两位男性客人情绪激动,但其没有看到事发经过,不清楚是否有打架的情况。喜仕酒吧服务员吴某鹏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看到V3卡座走廊处有两班人发生推撞,赖某镔用拳头打了申请人,没有看到其他人殴打申请人。案发时与申请人一起在喜仕酒吧饮酒的张某营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看到申请人有受伤,但未看到申请人被打的过程。事发时在喜仕酒吧饮酒的徐某华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看到一名黑衣女子与一名黑衣男子在K3走廊争吵,一名坐在K2卡座的白衣男子站起来冲到K3走廊,将黑衣男子推倒并打了黑衣男子后脑处,没有看到其他人殴打黑衣男子。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5月23日2时2分06秒申请人在喜仕酒吧厕所门口处用手摸了赖某某左边胸部,赖某某转身去追申请人并于2时2分22秒在卡座走廊中拉住申请人,第三人跟在赖某某身后于2时2分27秒冲到申请人旁边打了申请人头部一拳,2时2分26秒赖某镔从酒吧卡座跳过沙发冲到申请人旁边推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作出了穗公增行罚决字〔2022〕312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2年5月23日2时许,申请人在喜仕酒吧厕所门口处伸左手摸了赖某某左边胸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决定给予申请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在广东省公安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查询到第三人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二、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第一,本案中,现场监控视频、第三人陈述、证人周某安的证言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第三人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第二,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从赖某某突然被摸胸到第三人冲向申请人期间仅间隔21秒,视频中显示第三人和赖某镔在这期间没有沟通交流,而且第三人和赖某镔是从相反的两个方向冲向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与赖某镔事先并无共同殴打申请人的意思联络,不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依据充分,申请人关于第三人与赖某镔结伙殴打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府不予支持。第三,参考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中“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四十、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的内容,被申请人考虑到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系因申请人先前猥亵行为引起,申请人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认定第三人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保障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依法传唤展开询问调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履行处罚前告知等,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增行罚决字〔2022〕315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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