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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新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府行复〔2024〕408号)

    2025-05-2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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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408号



    申请人:林某新。

    委托代理人:井某生,系申请人的儿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严立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维,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增人社函〔2024〕588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林某新,曾用名林某新。

    1964年填写的申请人《干部履历表》记载,填表时申请人单位为封开县物资局,职务为出纳,参加革命前后履历包括“1950年2月至1952年1月在麻榨妇联会任副主任、1952年2月至1953年9月在麻榨供销合作社任办事员、……”

    1980年5月13日填写的申请人《干部调整工资表》记载,填表时申请的单位为封开县农机厂,职务为出纳员,职务历史记录包括“1950年2月至1952年1月在龙门县四区任办事员、1952年2月至1953年9月在麻榨供销合作社任资料员,……”

    1983年填写的申请人《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50年2月,批准机关原增城市人事局的意见为同意申请人升一级,由行政21级、63.5元升为行政20级、72元。

    1984年5月14日,广州市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增城县县级机关机构改革的批复》(穗编字〔1984〕86号),通知如下:“……县二轻工业局改为县二轻工业公司,……经济行政管理机构改为公司,要真正成为经济组织,原有行政管理工作应划归有关部门,确实不便于划出的,可由政府赋予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1985年8月8日,增城县二轻工业公司填写《工商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申报工商企业开业。1985年8月28日,增城县行政管理局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档案资料中附有《增城县二轻工业公司初审情况》,称“经查实该公司是属行政性公司,领营业执照的目的,就是为了承接外商的业务,……”

    1985年8月8日经增城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干部退休申请表》记载,申请人参加革命时间为1952年2月份(有涂改痕迹), 革命工作年限为35年,连续工龄35年,退休费为每月工资的95%,计68.4元。

    1985年8月10日,申请人取得《干部退休证》。该证记载:原工作单位为增城县二轻局,原职务为会计,参加革命工作年月为1952年2月,革命工作年限为33年,退休时间为1985年8月8日,工资级别为行政20级,72.00,退休费金额为95%,68.4元。

    1985年8月28日,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增城县二轻工业公司颁发营业执照,核准登记准予开业。

    1985年11月10日经原增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广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职级为科员,改革前工资级别为10级,七类工资区,实领标准工资72元,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为1950年2月,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为35年。广东省增城市二轻工业公司的单位意见为: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同意申请人套入科员职务二级后为82元,再高套一级后为一级89元。

    1990年3月2日,增城县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县外贸公司等单位更改为总公司的通知》(增编〔1990〕14号),通知:为有利于我县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对外对内搞活经济,根据县政府的意见,同意将以下局级公司更名为总公司:……县二轻工业公司改称为县二轻工业总公司,……

    1991年2月20日,增城县二轻工业公司向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开业报告》,根据市政府意见和增编〔1990〕14号文通知,同意将公司更名为增城县二轻工业总公司。

    1994年4月22日,增城县二轻工业总公司经核准进行变更登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1998年5月3日,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印发《关于重申区街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千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8〕21 号),重申:一、本市各区、街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非财政拨款人员(含集体干部、聘用人员等,下称“职工”)必须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六、在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人员,退休金参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补贴项目、标准计算(下称“旧办法”)。旧办法的标准工资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地区差津贴计算。

    1999年4月2日,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印发《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通知:六、对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转制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下面办法核定,在此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补发。1.1993年9月底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标准加上名项补贴计算(下称“旧办法”)。……

    2000年4月25日,增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印发《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增社保〔2000〕6号),其第四条规定:“参保单位的原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未纳入财政拨款由单位负担的,从办理参保之月起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纳入社保统筹,由社保养老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3年3月10日,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填写《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退休(职)干部名册》,其记载的申请人的情况为:参加工作年月1952年2月,退休时间1985年8月。

    2009年1月6日,中共市委组织部、增城市人事局、增城市财政局、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改善和提高我市在关企业干部待遇的试行办法》,规定:二、退休及在职人员待遇(一)退休人员范围及待遇。主要划分为3类。1、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经市委任命到企业任职的副局级以上退休人员以及原行政性局(总公司)机关改制为企业前、后原在编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分别规定如下:(1)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经市委任命到企业任职的副局级以上退休人员以及原行政性局(总公司)机关改制前、后原在编的退休人员。补助标准参照机关单位同等退休人员退休费的七成核定,剔除本人社保发放部分,实行差额补贴。……三、经费来源。以上企业干部退休(含提前退休)待遇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资金拨付市退管办资金账户统一支付。在职人员补贴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原市财政每年安排给部分企业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取消安排。

    2023年3月27日,广州市增城区信访局向被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将井某生等3人来区委、区政府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介绍被申请人予以接谈处理,并将《反映我1985年8月行政20级国家干部退休待遇、11月10日批准按国家干部行政一级科员待遇,在财政领取退休工资24年后被取消国家干部行政一级科员退休待遇、改为职工待遇在社保局领退休工资等问题》等信访材料转被申请人。

    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增人社函〔2023〕666号《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退休待遇的管理及补差职级的问题。(一)退休待遇的管理问题。经向所在单位二轻公司了解,并在广州市社保档案影像系统查证,1985年8月至2000年8月期间退休待遇由二轻公司核发,自2000年8月起,根据《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增社保〔2000〕6号)文件“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下同)和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企业及其全部人员;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非财政拨款人员;实行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编外人员必须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参保单位的原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未纳入财政拨款由单位负担的,从办理参保之月起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纳入社会统筹,由社会养老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如下办法核定,在此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补发。……”等条款精神,经二轻公司申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养老待遇。(二)养老待遇与补差职级的问题。1.养老待遇。2001年2月计发的企业职工养老待遇为477.48元,2001年2月补发了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含以后年度调整)与其职务职级无关,其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标准加上各项补贴计算。2.补差职级。2009年8月二轻公司按照《关于改善和提高有关企业干部待遇的试行办法》(增委组(2009)1号)精神,申报享受补差待遇,申报级别为办事员,近期,二轻公司提供1985年11月由原增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广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显示同意申请人套入科员(一级)职务,从1985年7月起执行。经我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已于2023年3月起更正补差级别为科员,过往差额已清算。二、关于工龄的问题。经查询广州市社保档案影像系统,《干部退休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反映申请人于1985年8月经增城县人民政府批准退休,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52年2月,与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申报待遇时填写的《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退休(职干部名册》参加工作时间及退休时间一致,据此,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为33年7个月无误。上述意见书于2023年5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3年10月24日,广州市增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作出〔2023〕增国资处字17号《答复意见书》,该局称,二轻工业总公司的前身是增城县手工业管理科,成立于1954年,1957年改为增城县手工业管理局,1968年“文革”期间改为增城县手工业联社革命领导小组,1973年1月更名为增城县二轻工业局,1984年更名为二轻工业公司,1990年更名为二轻工业总公司。该公司从成立之初至上世纪60年代早期为财政供养机关单位,在职于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待遇均由财政拨款支付。从60年代后期开始财政不再拨款,所需经费靠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解决,费用实行自收自支,但在职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仍参照行政单位标准由公司自筹资金发放,资料显示,申请退休之后二轻工业总公司按科员级别核发其退休工资待遇。……经核查相关资料,申请人退休之后的待遇发放,分时段如下:1985年8月至2000年7月,按照《广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核定的行政一级科员,由二轻工业总公司核发其退休待遇。2000年8月至2009年7月,根据增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社保〔2000〕6号),按照该文“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企业及其全部人员……必须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2000年8月,二轻工业总公司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名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养老待遇。同时,二轻公司按行政一级科员退休职级标准另外计发补差待遇,一直发放到2009年7月。2009年8月至今,在申请人享受增委组〔2009〕1号文待遇后,二轻工业总公司不再发放退休干部退休津贴和补贴金。2009年7月在核定申请人享受增委组〔2009〕1号文待遇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填表疏忽,导致按“办事员”级别计算退休费及补贴。自申请人信访反映该问题后,二轻公司积极与区人社局沟通、协调,区人社局同意修正申请人的退休身份,以行政一级科员职级,按增委组〔2009〕1号文重新计算退休待遇,补发2009年8月至2021年12月因退休职级错误所造成的差额共9018.46元,该差额款项已于2023年5月8日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差额共8481.90元,该差额款项预计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进行逐月补发。

    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函》及申请人《反映国家行政20级和行政一级科员革命退休老干部行政编制、行政级别、工龄被篡改、养老待遇被错发等问题的信访函》等信访材料。申请人在上述信访函中要求恢复其行政20级和行政一级科员的行政级别与退休待遇,补回缺少两年工龄,补回缺少的退休工资待遇。

    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增人社函〔2024〕588号《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一、关于补差待遇的问题。根据《关于改善和提高我市有关企业干部待遇的试行办法》(增委组〔2009〕1号)精神,结合1985年11月由原增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广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显示同意申请人套转为科员职务(一级)的审批意见,于2023年3月起,已将原办事员更正为科员,过往补差差额已清算。二、关于工龄的问题。经查询广州市社保档案影像系统和档案材料中的《干部退休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反映申请人于1985年8月经增城县人民政府批准退休,参加工作时间为1952年2月,与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申报待遇时填写的《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退休(职)干部名册》参加工作时间及退休时间一致,据此,根据申请人33年7个月的连续工龄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无误。三、关于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养老待遇的问题。关于申请人反映二轻公司在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将申请人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养老待遇的问题,据了解,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期已就该问题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自2000年8月起,根据《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增社保〔2000〕6号)第四点“参保单位的原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未纳入财政拨款由单位负担的,从办理参保之月起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纳入社保统筹,由社保养老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条款精神,经二轻公司申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待遇。四、关于行政编制、行政级别等问题。关于申请人提出国家行政编制身份、行政级别被篡改的问题,建议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并进行核查。上述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5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上述《处理意见书》后不服,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干部履历表》《干部调整工资表》《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升级审批表》《关于增城县县级机关机构改革的批复》(穗编字〔1984〕8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档案资料、《干部退休申请表》《干部退休证》《广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关于县外贸公司等单位更改为总公司的通知》(增编〔1990〕14号)、《关于重申区街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千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8〕21号)、《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增社保〔2000〕6号)、《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退休(职)干部名册》、《关于改善和提高我市在关企业干部待遇的试行办法》《纸质转送信访事项办理跟进表》、增人社函〔2023〕666号《答复意见书》、〔2023〕增国资处字17号《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转送函》《反映国家行政20级和行政一级科员革命退休老干部行政编制、行政级别、工龄被篡改、养老待遇被错发等问题的信访函》、增人社函〔2024〕588号《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实质系对被申请人未以国家编制行政干部身份核定和发放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未以1950年2月为起点认定其工龄不服的问题。针对该问题,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提出信访,被申请人根据信访部门的转送,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增人社函〔2023〕666号《答复意见书》并于2023年5月12日送达申请人。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函》等材料后,再次就上述问题作出增人社函〔2024〕588号《处理意见书》,其答复内容与增人社函〔2023〕666号《答复意见书》基本一致,被申请人作出增人社函〔2024〕588号《处理意见书》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理意见书》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实质为对被申请人未以国家编制行政干部身份核定和发放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未以1950年2月为起点认定其工龄不服。申请人于2001年2月以企业职工身份领取退休金至今已满23年,于1985年8月10日取得《干部退休证》至今已近40年,但其迟至2024年6月19日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也远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五年最长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以国家编制行政干部身份核定和发放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未以1950年2月为起点认定其工龄的行政行为已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即便被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重新进行答复,也不可能延长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其结果亦不可能支持当事人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上述诉求。因此,被复议的增人社函〔2024〕588号《处理意见书》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在此情况下展开对该《处理意见书》的复议审查,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林路新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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