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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华不服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三江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347号)

    2025-05-2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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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347号



    申请人:朱某华。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三江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阳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锋,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穗公增(三江)行终止决字〔2024〕3113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增(三江)行终止决字〔2024〕3113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本人到三江派出所取决定书时,经询问得知违法嫌疑人已承认本人报案时提供的证据及违法行为,但三江派出所依然作出没有违法事实的调查决定,本人要求民警出示作出该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民警未能出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

    2022年10月份,申请人朱某华隐瞒真实婚姻状态,以离异单身的身份在交友征婚网站上征婚,结识同样在网站上征婚的梁某,朱某华追求梁某,不久二人确认恋爱关系。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朱某华利用手机拍摄梁某私密照片和性爱视频。交往一段时间后梁可发现朱某华并未离婚,双方于2023年5月分手。分手后梁某去了山东烟台工作,结识山东男子李某并交往。而朱某华仍然关注梁某,并在梁某抖音中认识李某,二人在微信聊天中肆意谈论各自与梁某的交往细节(包括性爱话题),朱某华更是与李某分享梁某的私密照片和性爱视频。

    2023年9月初,梁某得知李某与朱某华的聊天内容后,于9月9日通过抖音(抖音号:K*******,昵称白某)发布一则与朱某华相关的消息,消息背景是朱某华照片,内容是:朱某华,男,广州增城碧桂园某湾某栋两次婚姻,现任老婆陈,打着相亲征婚的旗号,在交友软件上,欺骗女方,人设是单身离异,欺骗感情,期间留存拍摄等各种聊天记录以及照片和亲密视频。分手后纠缠半年,拿视频分享他人并要挟女方同意做他的小三情人。且同他人恶意构陷诋毁女方是图他钱在一起。这种人渣从一开始就谋划做局,目的就是免费玩别的女人。然后利用一些视频要挟女方,甚至玩够了之后甩掉女方。现在已报警加起诉,谨以此段,提醒认识他的人,一定要警惕。无论是工作上,还是所谓的感情上,不要被这个魔鬼欺骗玩弄,阴险狡诈,手段卑劣。当日朱某华联系梁某要求删除抖音消息,梁可答应并删除。

    2023年9月10日梁某向增城区石滩派出所报案称朱某华散布其私密照片和性爱视频,石滩派出所受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25日以侵犯隐私对朱某华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朱某华认为梁某于2023年9月9日发布的抖音消息构成诽谤和侵犯隐私,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接报后立即受案调查,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和书面传唤,梁某均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也拒绝提供真实住址。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并告知申请人朱某华。2024年5月24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抓获梁某。经调查询问,被申请人认为梁某发布的抖音消息不构成诽谤和侵犯隐私,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按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职权对申请人朱某华被诽谤一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因此,被申请人在查明朱某华被诽谤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被申请人认为对朱某华被诽谤一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朱某华被诽谤一案不存在违法事实。一是被控告人梁某没有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抖音消息内容等证据可以证实,梁某发布消息的目的是提醒他人不要被申请人朱某华欺骗,并非为了诽谤申请人。二是梁某不存在诽谤他人的行为。梁某发布的抖音消息的内容归结主要是三点:朱某华隐瞒真实婚姻状态与梁某交往、与他人分享梁某私密照片和性爱视频、提醒他人不要被朱某华欺骗玩弄。结合申请人朱某华与梁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朱某华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可以判断梁某发布的消息内容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是对交往过程的记录与感想,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三是申请人梁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个人隐私一般指公民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电话号码等不为大众所知晓的特指某一人信息,而梁某在发布消息时隐匿了申请人的真实姓名、也没有提及详细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因此不构成侵犯隐私。故被申请人认为朱某华被诽谤或被侵犯隐私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发生,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朱某华的陈述、梁某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朱某华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证实。

    (三)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法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于2023年11月7日受案调查,因被控告人拒不配合调查,案件未能在30日内办结,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开展全面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决定后按时送达当事人,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朱某华被诽谤一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7日16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称其于2023年9月9日发现其前女友梁某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条诽谤其的消息,被申请人受理该报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

    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被一名叫梁某的女子在抖音上诽谤及侵犯隐私前来报案,梁某系其前女友,二人于2022年10月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后拍拖,2023年2月梁某才知道其已婚但二人未分手,直至2023年5月二人去江西旅游后吵架,梁某便去了山东,二人未联系。直至2023年9月梁某回到广州其提出与梁某结束关系。2023年9月9日,梁某使用抖音号为K*******,昵称为白某的账号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条诽谤其的消息,使用其照片作为背景,内容说他利用一些视频要挟别人,还写其姓名朱某华和住址广州增城区碧桂园某湾某栋。其在交友软件上自称单身离异,其没有与梁某同居,与梁某发生过性关系并拍过与梁某的性爱视频。其发现梁某与其有关系的情况下与一名叫李某的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其为了泄愤,曾将与梁某的性爱视频(当时已马上撤回)和三张不露脸的裸照发给李某,其未将性爱视频与照片发给其他人,也没有利用性爱视频及裸照要挟梁某与其保持关系。其将这些视频和照片发给李某后,于2023年10月24日被石滩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这些视频和照片在民警要求下删除了。其辨认出梁某,指认出其与梁某的短信聊天记录、抖音截图及截图中的男子系其本人、梁某的身份证。

    被申请人出具《说明》,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拨打梁某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其未到来,并附有通话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显示被申请人曾分别于2023年11月7日、11月11日、12月25日拨打梁某的电话1**********。

    2023年12月5日,因本案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穗公增(三江)行传字〔2023〕310663号《传唤证》对梁某进行传唤,传唤其于2024年1月4日18时前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该传唤证通过挂号信邮寄给梁某,梁某未到案。

    2024年1月6日,被申请人发送短信至梁某电话号码1**********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3年12月至1月、2024年2月至5月,被申请人通过情报平台对梁某进行布控。

    2024年5月24日14时许,被申请人在佛山市顺德区抓获违法嫌疑人梁某并将其传唤到佛山市公安局陈村派出所巴南区询问。同日,民警对梁某持有的一部苹果14手机进行检查,发现梁某使用一个抖音号q*******,昵称:南某,未发现其他抖音号,后民警对上述抖音号和微信号拍照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

    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梁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梁某称其电话为1**********,其患有乳腺癌4期(晚期),其现在使用的抖音号是q*******,昵称:南某。以前使用过昵称:白某,抖音号为K*******的抖音账号。经过辨认,梁某可确认截图上的抖音消息系其于2023年9月9日发布的,该抖音已于2023年9月9日删除,抖音号K*******也已注销。其发布的该条抖音消息经过2-3小时就删除了,不确认多少人看过,其记得浏览数不多,其当时粉丝只有100多人(基本都是其亲友),该抖音也没有被转发。这条抖音背景的男子是申请人朱某华,写的朱某华是指申请人,写的广州增城碧桂园某湾某栋是申请人住址,但房号其不清楚。其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通过婚恋网站认识,当时申请人登记信息是离异状态,2022年10月见面后申请人开始追求其,之后二人确认恋爱关系,还与他发生性爱关系。但是后来其发现申请人已婚,其发现被骗于2023年5月与申请人分手。抖音上写的都是其与申请人的事情。申请人在婚恋网站填写离异,追求其并与其发生关系,欺骗其感情都是事实。抖音写的是其与申请人拍拖期间,申请人拍摄了其的私密照片与视频,并在其提出分手后通过微信、打电话等方式纠缠其,并把拍摄的私密照片及视频发给一名叫李某的男子,且在与李某的聊天记录中说其是放荡的女人。其发送这条抖音的目的是想提醒其他人不要被申请人欺骗。梁某指认出其与申请人的短信聊天记录、其发送的抖音中的背景照片中的男子为申请人、涉案抖音信息及其在抖音上发布的消息。

    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增(三江)行终止决字〔2024〕3113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因申请人被人诽谤案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及案外人梁某在该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申请人不服上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6月3日受理。

    另查明,2023年9月9日,梁某通过抖音(抖音号:K*******,昵称白某)发布了一则消息,消息背景是申请人照片,内容是:“朱某华,男,广州增城碧桂园某湾某栋两次婚姻,现任老婆陈,打着相亲征婚的旗号,在交友软件上,欺骗女方,人设是单身离异,欺骗感情,期间留存拍摄等各种聊天记录以及照片和亲密视频。分手后纠缠半年,拿视频分享他人并要挟女方同意做他的小三情人。且同他人恶意构陷诋毁女方是图他钱在一起。这种人渣从一开始就谋划做局,目的就是免费玩别的女人。然后利用一些视频要挟女方,甚至玩够了之后甩掉女方。现在已报警加起诉,谨以此段,提醒认识他的人,一定要警惕。无论是工作上,还是所谓的感情上,不要被这个魔鬼欺骗玩弄,阴险狡诈,手段卑劣。”

    2023年10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申请人作出穗公增行罚决字〔2023〕3159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未经被侵害人梁某同意,将其与梁某两人恋爱期间使用手机拍摄的四张隐私照片、一段性爱视频及一段录音等,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梁某隐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报案后曾多次尝试联系梁某到案接受调查询问,但梁某拒不配合调查并不提供住所,因梁某在逃,案件未能在办案期限内办结,被申请人已将梁某在逃的情况口头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回执》《询问笔录》《传唤证》《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抖音消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于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应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本案中,首先,根据申请人及梁某的陈述、抖音消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可知,2023年9月9日,梁某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条配有申请人照片为背景的消息,内容为其与申请人谈恋爱期间情况与其个人感受,后申请人因侵犯梁某隐私被行政处罚,梁某发布的抖音消息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不存在捏造事实损害申请人名誉的情形;其次,梁某仅在其自用的抖音账号发布了一条抖音消息,阅读量转播量有限,未能在网络上形成广泛传播,且梁某在发布涉案抖音消息后几个小时内即自行删除并注销账号,未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被诽谤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主张梁某发布的抖音消息内容不实,使用“人渣、魔鬼、阴险狡诈、手段卑劣”等侮辱性语言对其进行描述,系梁某的个人主观感受,不属于对申请人的诽谤,申请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府不予采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受案,于2023年12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该终止调查决定书并重新调查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三江派出所作出的穗公增(三江)行终止决字〔2024〕31133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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