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广州怡某心理医院有限公司不服宁西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增府行复〔2024〕285号)

    2025-05-13 来源: 区司法局
    【字号: 分享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85号



    申请人:广州怡某心理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华均,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镇前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袁龙,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佳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公〔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宁政公〔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公(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撤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的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严重不符,具体如下: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为“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情况,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复印件”,申请公开的是关于宁西街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的相关政策性文件,而被申请人告知的内容为南方+、增城融媒体中心、今日宁西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的新闻资讯,该资讯不是政策性文件,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符。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为作出《关于请求街道协助办理消防手续申请报告的复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事实理由为“根据国务院同意,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第(七)点“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已经明确,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请求街道协助办理消防手续申请报告的复函》的理由明显与上述通知的文件精神相违背。”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被申请人以“不符合产业规划”为由驳回申请人消防审核申请的法律依据,而非被申请人的权力来源依据。

    故,恳请撤销宁政公(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依法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收到被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答复人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宁政公〔2024〕2号)。因此,本街道办具有向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宁政公〔2024〕2号)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首先,针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情况”因已在各大媒体平台发布,属答复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答复人可通过南方+、增城融媒体中心、今日宁西微信公众号等各大媒体平台获悉,答复人亦在《告知书》中告知被答复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答复人依据法律规定,告知被答复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再者,由于被答复人项目是由厂房改为医院,因此被答复人办理消防审验应当参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既有建筑办理消防手续工作指引的通知》(增府办函〔2023〕1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事实答复人在《告知书》中亦告知被答复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宁政公〔2024〕2号)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单位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申请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情况,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复印件;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作出《关于请求街道协助办理消防手续申请报告的复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宁政公(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一、关于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情况,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复印件,宁西街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情况等均可在南方+、增城融媒体中心、今日宁西微信公众号等各大媒体平台获悉,比如,2023年7月29日南方+的一条资讯中,《广州增城宁西街:锚定目标再出发千在实处走前列》提到宁西地处东部中心核心区,围绕建设枢纽中心、产业中心、科创中心、消费中心,聚焦先进制造业,高水平规划建设宁西园区,做强做大智能家居产业,打造全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南方网址: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7/29/c7944460.htm1?co1ID-0&firstColD-29952&appversion=10900&enterColumnId=14&from-weChatMessage)。二、关于向申请人提供作出《关于请求街道协助办理消防手续申请报告的复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经查阅,申请人项目是由厂房改变为医院,需参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既有建筑办理消防手续工作指引的通知》(增府办函【2023〕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下列调整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在取得镇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1.利用既有建筑改为民生服务类项目,包括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2.利用既有建筑改为新兴产业与新业态类项目包括数字文化创意、新技术与创业创新服务、工业旅游、‘互联网+’等;3.利用既有建筑改为农业产业及农旅类项目,包括乡村旅游、农业产业园等。”办理消防审验。……上述告知书于2024年2月29日邮寄给申请人。邮递信息显示申请人拒收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再次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收到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5月11日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宁西街的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法定的处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情况,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作出《关于请求街道协助办理消防手续申请报告的复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对其中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情况的信息,因被申请人已在南方+、增城融媒体中心、今日宁西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公开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并无不妥;对其中的《关于请求街道协助办理消防手续申请报告的复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其所依据的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宁政公(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先后于2024年2月29日和2024年3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告知书,该答复期限未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公(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宁政公(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