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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某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府行复〔2024〕289号)

    2025-04-24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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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24〕289号



    申请人广东某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职务:主任。


    申请人广东某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5日作出的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案涉项目违法建设不能拆除等的事实认定不充分完整。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案涉违法建设的拆除的安全性、技术实施可行性及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但被申请人在未就拆除的安全性、技术实施可行性及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进行充分完整的鉴定或评估的情况下,仅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迳行认定案涉某薇国际项目G10栋违法建设属于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故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听证权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以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第七条规定:“第六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其中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没收违法收入的依据——《房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地产股价报告》(鑫房(GZ)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评字(2023)08005号)并未送达给申请人,也从未告知申请人;其次,案涉处罚决定第一项的没收违法收入1064079元,属于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听证权利等,导致申请人无法在合理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等,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案涉行政处罚行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

    三、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依据不充分、内容不恰当,被申请人适用严重处罚裁量档次以及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依据不充分、内容不恰当。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24)3号〕内容:“……《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20〕8号)同时废止。”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20)8号〕第七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轻微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穗城管规字(2020)8号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处罚严重档次的裁量规则不能适用于本案,并且《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也未明确规定第2.1条中处罚严重档次的裁量规则。因此,在未具有恰当裁量依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存在以营利和经营为目的、违法建设处于主要道路周围的情节,认定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属于严重处罚裁量档次的行为,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不恰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严重违法的情形。

    同时,申请人并未从违法建设中收受任何的违法所得,被申请人作出没收申请人的违法收入的处罚种类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该行政项行政处罚内容不恰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内容不恰当,请求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指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调整由各镇街实施综合执法的事项,序号第65条规定:“对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各镇街有权按照上级机关授权范围,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涉案的某薇国际项目G10栋违法建设位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辖区域内,被申请人对该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正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或者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违法建设被认定不能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与论证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

    本案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人颁发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215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位置为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某冚,建设规模为1幢,地上26层;15968平方米;地下2层;8264平方米。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832017******1),建设地址为增城区荔城街某村某冚,建设规模为96013㎡。

    2023年5月16日,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某薇项目G10栋规划验收协调会,被申请人及申请人共同参加该会议。会议议定,对于某薇花园G10栋加建情况,由被申请人依法依规核实查处,出具有关立案情况说明,并将说明抄送区规自分局。

    2023年5月22日,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某冚地段实地某薇国际G10栋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建筑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单位协助调查,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协同第三方测量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勘验,利用现场核对图纸,用工具对某薇国际G10栋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位置进行初步测量,初步测算G10栋改造面积共281.8㎡,并制作勘验笔录。测量公司经测量后出具《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面积测算报告》(工程编号2023[违测]0037),确认G10栋建筑因改建造成建筑面积增加232.84平方米。此外,申请人的工程部经理林某崇到综合执法单位进行配合询问,也确认某薇国际G10栋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形。

    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发《关于请求协助提供涉嫌违法建设案件规划专业意见的函》,请该单位协助被申请人对某薇国际G10栋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部分是否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

    2023年6月20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发来《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明确涉案建筑物不符合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针对某薇国际G10栋违建案件处理召开专家论证会议,结合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违法部分建筑物应尽量保留,不应拆除的意见,议定拟对涉案违建建筑做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持召开某薇国际G10栋项目违法建设案件推进会议,会议议定由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建当事人(即申请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收入1064079元,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77024.4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立字罚告〔2023〕第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可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2024年2月6日送达申请人。

    2024年2月17日,申请人作出《申辩书》,对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事提出申辩意见,但未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听证。

    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阐明了申请人的违建情形,并对申请人申辩意见进行回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号2.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收入1064079元。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鑫房(GZ)评字〔2023〕08005号),涉案违法建设评估价值为1064079元:即没收广东某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收入106407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肆仟零柒拾玖元整)2.对广东某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77024.4元。根据广州市工程造价站公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22年度参考造价的通知》(穗建造价〔2023〕33号),本案违建部分总造价为[(1399+1019+645)×(1+8%)]元/平方米×232.84平方米=770244.03元,即罚款金额为:770244.03×10%=77024.4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柒仟零贰拾肆元肆角)。”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3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某薇国际G10栋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一事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及研讨,也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告知涉案违建建筑的处理情况,以及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做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涉案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某冚地段实地某薇国际G10栋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情况如下:1、经核查,涉案楼栋实地某薇国际G10栋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2、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报建手续。3、现场拍摄取证。4、现场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湖责改字[2023]第0102276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5、现场派发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增湖协调字[2023]第0200078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责改字〔2023〕第010227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在实地某薇国际G10栋进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3年5月24日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自行整改。该通知书于2023年5月22日送达申请人。

    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协调字〔2023〕第020078号《协助调查通知书》,需要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该通知书于2023年5月22日送达申请人。

    2023年5月23日,对申请人开发的实地某薇国际G10栋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将各户室储藏间隔墙进行拆除并进行外墙封堵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对实地某薇国际G10栋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结果: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某冚地段实地某薇国际G10栋共26层,第一至二层每层02、03、04、05四个户型,每层改造6.38 m²,两层共改造12.76 m²;三至二十六层每层01至06六个户型,其中01户型改造2.415m²、02户型改造1.56 m²、03户型改造1.69 m²、04户型改造1.69 m²、05户型改造1.44 m²、06户型改造2.415 m²,每层改造11.21 m²,二十四层共改造269.04 m²。初步测算G10栋改造面积共281.8 m²。以上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初步测量数据,准确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数据为准。

    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对林某崇进行调查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林某崇为申请人工程部经理,其称实地某薇国际G10栋未通过竣工验收,现场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部分为阳台,现状为房间。G10栋项目由总包施工单位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内容进行主体建设,由申请人验收完成后另行委托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各户室内储藏间隔墙进行拆除并进行外墙封堵。实地某薇国际G10栋共26层,改造位置在阳台,每户一处。第一至二层每层02、03、04、05四个户型,每层改造6.38m²,两层共改造12.76m²;三至二十六层每层01至06六个户型,其中01户型改造2.415m²、02户型改造1.56m²、03户型改造1.69m²、04户型改造1.69m²、05户型改造1.44m²、06户型改造2.415m²,每层改造11.21m²,二十四层共改造269.04m²。初步测算G10栋改造面积共281.8m²。具体改造面积要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量为准。改造部分的改造费用为161319.35元,由申请人出资。改造部分通过合同发包,合同名为《广州实地某薇项目G10栋95户型室内N+1房外墙封堵工程》,由申请人与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由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外墙封堵工程。改造工程于2022年10月建设,于10月29日完工,至今未交付。改造是申请人的营销策略。

    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委托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面积测算报告》(工程编号:2023[违测]0037),结论:“经过现场勘查和测量,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村某冚某薇国际的住宅(自编号G10),现场已建1栋,地上26层建筑。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第3.0.1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第3.0.21条“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对1~26层改建阳台区域进行面积测算,1~26层阳台开敞式改为封闭建筑面积为465.68平方米(详见建设工程面积汇总表)。因此,G10栋住宅因改建造成建筑面积增加:465.68*0.5=232.84平方米。”

    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规自增城分局)发出《关于请求协助提供涉嫌违法建设案件规划专业意见的函》,内容如下:“……我办现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某冚地段实地某薇国际G10栋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部分是否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经查,改建部分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超出原规划建筑面积约232.84平方米,现状已建成。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书面向贵局征询规划专业意见,请贵局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一、上述改建建筑物是否已办理或正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二、若属于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请提供法律依据和理由)三、请提供上述改建建筑物所处地块在该建筑物建设时的规划情况。……”

    2023年6月20日,规自增城分局出具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3〕8066号《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内容如下:“……经核查相关规划,来函所述改建的建筑物所在地块曾经我局批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用地手续合法完善。来函所述改建的建筑物不符合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七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来函所述改建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3年6月25日,因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数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中止对申请人违法建设一案的调查。

    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君和鑫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村某冚蔷蔽国际的住宅(自编号G10)因改建增加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本进行价值评估。2023年8月24日,广东君和鑫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鑫房(GZ)评字〔2023〕08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内容:“……我公司对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村某冚某薇国际住宅小区自编号G10栋加建建筑物(以下简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估价对象:财产范围:包含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屋内部装修,不包含其土地在剩余使用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家具家电、机器设备、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非房地产(不动产)类财产;不包含将来发生交易或转让时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款项;未考虑估价对象所负欠的抵押、担保、法律纠纷、租赁等可能影响其估价价值的任何限制;……规模:建筑面积232.84 m²;用途:房屋用途为住宅。……估价结果:……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评估总值为¥1064079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佰零陆万肆仟零柒拾玖元整。……”

    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会同区规自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以及专家组成员召开处理涉案违法建设专家论证会,会议讨论后认为:涉案违法建设符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后续由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涉案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6日,专家组出具《荔湖街某薇国际住宅项目部分违法建设论证会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成员意见如下:“……一、若拆除该项目违法部分建筑物,将对该建筑物整体结构质量安全可能产生影响,即拆除时振动将会产生墙体裂缝而引起部分墙体渗水,影响业主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二、若拆除该项目违法部分建筑物,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及其他的社会成本,将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和运输成本,造成对社会公益的损失和社会效益的浪费。三、若拆除该项目违法部分建筑物,对已入住的业主生活和出行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影响业主的生活和作息。且拆除所产生的大量噪音和灰尘,更是让业主难以接受的。经专家组认真仔细研究讨论,一致认为该项违法部分建筑物应尽量保留,不应拆除。”

    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恢复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一案的调查。

    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立字罚告〔2023〕第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签收。

    2024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辩书》,申辩书内容:“……一、贵单位不具有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二、我方可以拆除项目G10栋违法建设的封闭阳台,贵单位对我方的处罚违反了合理行政处罚比例原则。……三、解决方案。我方愿意拆除违法建设,请贵单位撤销对我方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湖立字罚告〔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调查,你(单位)广东某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于2022年10月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某薇国际(实地某薇花园)G10栋进行阳台封闭加建,不符合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违法加建部分总建筑面积为232.84平方米,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为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和自身权益,我街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我街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条,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收入1064079元;2.对广东某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77024.4元,根据广州市工程造价站公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22年度参考造价的通知》(穗建造价〔2023〕33号),本案违建部分总造价为[(1399+1019+645)×(1+8%)]元/平方米×232.84平方米=770244.03元,即罚款金额为:770244.03×10%=77024.4元。该决定书于2024年3月6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2024年5月7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营业执照,名称:广东某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月28日,法定代表人:郭某傲,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某公路北侧(不可作厂房使用),经营范围:房地产业,登记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

    2022年1月,申请人与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实地某薇花园项目G10栋95户型室内N+1房外墙封堵工程合同文件》,协议书内容:“……一、工程概述1、工程名称:广州实地某薇花园项目G10栋95户型室内N+1房外墙封堵工程;2、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镇荔城街某村某冚;3、工程规模:广州实地某薇花园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18505.58㎡……三、合同工期:工期:15个日历天……预计开工日期为2022年4月1日,预计竣工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四、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本工程固定合同总价为:¥161319.35(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伍分元整),其中不含税总价¥147999.40元,增值税¥13319.9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面积测算报告》《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房地产估价报告》《荔湖街某薇国际住宅项目部分违法建设论证会专家组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实地某薇项目G10栋95户型室内N+1房外墙封堵工程》、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规定:“……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序号65,事项名称:对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调整情况: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对其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或者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违法建设被认定不能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与论证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确定,房屋价格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不能以房屋价格计算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查处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计算。建设工程参考造价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予以公布。市政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合同或者施工结算书的工程造价计算。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总造价,包括房屋装修工程造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2022年度参考造价的通知》(穗建造价〔2023〕33号)中载明7层及7层以上且总高度≤80米住宅工程的地上建筑造价为:地上土建1399元/平方米,地上装饰1019元/平方米,安装645元/平方米,室外配套8%。《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72,事项编号2.1项,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量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节的案件,以营利和经营为目的的,主要道路周围、重点地区……,裁量标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至10%罚款……

    本案中,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面积测算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广州实地某薇花园项目G10栋95户型室内N+1房外墙封堵工程合同文件》、申请人工程部经理林某崇的陈述等可知,申请人对其开发建设的实地某薇国际G10栋的阳台进行封闭加建,不符合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改建面积为232.84平方米,评估总值1064079元。经核查,某薇国际G10栋大部分业主已收楼,涉案违法建设与建筑物主体结构相连,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经征询规自增城分局意见,规自增城分局认为涉案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会同规自增城分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因目前涉案违法建设均已竣工并已交付业主使用,拆除将对建筑物整体结构质量产生影响,因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专家组经过研究讨论一致认为涉案违法建筑不应拆除。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该违法建设系以营利和经营为目的,且在主要道路周围,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序号172规定的严重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收入1064079元,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10%计算罚款为77024.4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前未就拆除安全性、可行性及公共利益损害程度进行充分评估等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三十条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第七条规定:“第六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6月7日向区规自分局发函调查,区规自分局于2023年6月20日复函。被申请人为查清事实,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征询规划部门专业意见的时间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扣除。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中止案件调查,于2024年1月2日恢复调查,2024年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人收到后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3月5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依法保证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履行处罚前告知等,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办案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与事实不符,本府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穗增湖立字罚字〔2023〕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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