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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常见问题

    2024-01-10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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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同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广、审查内容全面、方便快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优点。另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问:对信访答复和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问:申请人可否对“红头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注意:不能单独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

      问: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问:申请行政复议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问: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征收补偿案、房屋拆迁裁决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告知书。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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