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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之合同编

    发布时间: 2021-04-30 10:29
    来源: 增城日报 字体大小:

      1.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普法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对原《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二款则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有上述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2.借款合同中, 应当如何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普法讲堂

      为了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法律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此外,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交通工具上,旅客可以不按照自己的座位号抢座霸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普法讲堂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旅客和承运人都应当遵守客运合同中的义务。旅客除了应当支付票款外,还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此外,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4.小区的物业服务人都有哪些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普法讲堂

      物业服务人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2)保养维护义务,即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管理义务,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4)定期报告义务;(5)通知义务;(6)交接义务;(7)继续管理义务等。与此相应,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