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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支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委组织部人才科 发布时间:2019-12-02 16:24 字体:[ ]

穗增组通〔2019〕5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支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区直局以上单位党组(党组织),开发区各办、局: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增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支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增城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11月29日

广州市增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支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广州市增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导作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产学研结合的实践中聚集、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加强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获得国家或省科协授予“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牌匾的国家级或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 建立增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区科协牵头,联合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增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人才工作的区委领导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各单位分管人才工作领导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按照联席会议的构成和实际操作可能性,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人可委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牵头适时召集相关成员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建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条 给予每个成功建站并运作良好的单位100—150万元资助经费。

  (一)给予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150万元建站资助,如果已享受省级院士工作站建站资助,则需减除此部分资助经费。

  (二)给予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100万元建站资助。

  (三)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建站成功后进行第一次评估,合格后拨付50%;工作站运行一年后,进行第二次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第五条 对院士专家工作站人才团队中的院士、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才给予个人贡献奖励。

  (一)奖励标准。根据其奖励年度个人收入(个人收入是指,除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全部个人收入)对本区经济贡献(即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增城区财政留成部分,计算金额时按百留整,下同)5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奖励时间。补贴从人才到增城工作的第2年开始,连续补贴5年,每年发放1次。

  (三)5年奖励总额。院士不超过300万/人,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才不超过50万/人。

  第六条 在院士专家工作站挂牌期间,为每个院士专家团队安排一套人才公寓,最高150平方米,免租入住,由院士专家团队使用。人才公寓房源、装修和维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其余事项由企业和院士专家工作站自理。

  第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纳入增城区高层次人才管理。

  第八条 在本文件发布之前成功建站但未享受本区资助的,可按初次建站对待,可享受本办法资助。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建站的,不再给予建站经费资助。

  第十条 院士团队成员期满出站后,到本区区属单位或区内独立法人企业工作的,按初次到增城工作对待。

  第十一条 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由区科协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评估、管理以及建站经费、个人贡献奖励的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安排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增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