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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04 16:56 字体:[ ]

穗人社函〔2023〕3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贷款发放和贴息流程

  (一)发放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变更法人、结业等情况的,经办银行应停止贷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二)贴息流程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每季度贴息一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时间给予财政贴息。

  经办银行每季首月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贴息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并将贴息资金划到经办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

  二、明确贷款代偿、追偿和核销流程

  (一)贷款代偿

  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于每季度末前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对经办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后,按担保基金承担80%的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账户中代偿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代偿的逾期利息计息天数按90天计算。

   (二)贷款追偿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应通过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应按追回贷款金额的80%及时返还给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所在账户。经办银行应按规定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贷款核销

  对实施必要法律程序后仍无法追收的,可认定为呆账。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会同经办银行每年3月31日前提出核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激励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高于1%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具体评价办法和奖补比例另以协议约定。

  四、落实贴息和奖补资金保障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核销资金(含中央、省财政未按比例足额下达部分,除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外)以及奖补资金均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负担。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销资金、奖补资金的市区清算,于次年2月底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办理。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和经办银行的协调,及时做好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女性创业者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经办银行构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经办银行应依托信用信息,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对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借款人不再继续享受贴息以及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

  附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

  2.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贴息流程

  3.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追偿和核销流程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3年6月21日

(承办处室: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020-83398805)



  附件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更好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工作实践,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2年10月2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担保基金和贴息、奖补资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

  第四条  省对地市的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省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与各地创业重点人群、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主要参考各地上传省就业创业资金信息系统的贷款发放数据)、地方财力等挂钩,并经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

  超出本办法借款人条件、贴息标准等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自行决定贴息,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补助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中央政策口径需明确的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市级财政确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第二章  借款人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个人借款人。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粤人社规〔2021〕12号文未明确的群体,由地市自行确定。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第六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第八条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六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各环节具体操作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渠道、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各地人社部门应积极拓宽申请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等推荐。

  第十四条  对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独立或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对经办银行已出具征信调查报告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在完成资料审核后直接出具担保意见。

  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除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外,各地可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担保人担保等方式增信。对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由经办银行负责尽职调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继续作为经办银行直至原约定期满。

  经办银行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经办银行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对于呆坏账率较低的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扩大担保基金放贷比例。

  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核定担保基金规模,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额度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所释放出的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第十八条  鼓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担保基金的代偿、追偿、核销机制。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继续履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职责至约定期满,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贴息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贴息资金所需提交材料、具体经办流程等由各地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经办银行及借款人应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

  第二十五条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情况可不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和经办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评价办法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发放的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对以LPR或低于LPR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八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定期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数据比对、提取疑点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实现常态化监管。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等。

  各级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政策风险点,抓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规范并细化业务流程,及时堵塞监管漏洞。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明确借款人资质审核细则,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贷后管理,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根据职责分工按季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2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贴息流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发放流程

  (一)贷前指导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我市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提出贷款需求。经办银行在收到需求后,须主动、及时联系借款人并开展贷前指导,对借款人资格条件、创办企业要求、项目可行性、担保或征信情况、贷款金额、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资格及申请所需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开展项目实地了解。借款人资格及申请所需资料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银行指引申请人在网办系统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受理

  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后出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受理通知书》。借款人资格和贷款项目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应于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借款人资格认定材料;借款人资格及申请所需资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银行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正材料和内容,同时做好解释,审核不通过的在审批意见中注明不予通过原因。

  (三)借款人资格认定

  1.经办银行应向该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资格认定材料。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经办银行提交的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属于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认定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属于情况特殊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限(最多延长至10个工作日),但须在认定意见中注明延长时限原因并做好台账记录。借款人符合认定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同意认定意见反馈给经办银行;借款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须在不予认定意见中注明相关原因并反馈给经办银行。

   (四)增信措施

  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确定增信方式。个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增信,个人借款人也可通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担保人担保方式增信,担保人需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

   (五)尽职调查

  1.经办银行自收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意见次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完成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实地调查、真实性核查、借款人征信情况、担保或增信情况、贷款金额、还款能力等事项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查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审查,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符合规定的,经办银行将《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或小微企业、《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尽职调查合规审查表》(个人或小微企业)提交给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退回申贷材料并告知借款人相关情况,在审批意见中注明不予通过原因。

  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经办银行完成尽职调查后,无需提交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审查。

  2.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目前为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自收到经办银行相关材料次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审查,并出具材料完备性审查意见反馈给经办银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在审查意见中注明理由,并通过经办银行将贷款申请退回至借款人,由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放贷的原因。

  对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完成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无需提交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审查。

  (六)审核放贷

  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放贷并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对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经办银行在完成尽职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放贷并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流程

  (一)经办银行申请

  经办银行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遇节假日相应顺延)对应相关贷款发放台账统计好上一季度贴息情况,如需作相关情况说明的连同情况说明一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

  (二)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自收齐该季度全部经办银行提交贴息申请资料齐备且有效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批次贴息申请的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

   (三)划转资金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根据提交的《XX年XX季度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和经过审批的资金划转申请表,在财政拨付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转到对应经办银行账户。

  (四)经办银行向借款人拨付资金

  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资金次日起,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贴息资金拨付对应借款人,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五)贴息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完成每季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后30天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当季度贷款贴息资金发放情况,公示期5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创业项目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

  附件3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追偿和核销流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追偿流程

  (一)代偿申请

  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

  2.关于使用担保基金代偿XXX(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报告;

  3.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4.依法追偿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代偿资金核拨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经办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查,并经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同意后,核拨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相关银行子账户中列支。代偿范围为:截至贷款到期后90天内尚欠本金加上逾期利息之和的80%。

   (三)贷款追偿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应通过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应按追回贷款金额的80%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返还给担保基金所在账户。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经办银行应按规定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二、创业担保贷款核销流程

  (一)核销申请

  担保基金代偿且满1个自然年,经办银行对已实施必要法律程序后仍无法追收的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代偿损失核销申报材料。包括:《代偿损失核销申报表》、贷款审核发放材料、代偿事项发生明细材料、增信方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2.调查报告。包括:代偿损失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具体追偿过程及其证明(包括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抵(质)押物处置情况。

  (二)核销审核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自收到经办银行提交的核销申请资料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核销申请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三)核销报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广州市政府审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